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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3-2:母公司股东是否因持有母公司重大权益而成为甲公司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63-2(2008 年 11 月刊发,2014 年 7 月更新),裁定母公司股东不因其于母公司的重大权益而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01 及 14A.11 至 14A.07 条成为甲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关连人士,原因是无任何母公司股东对母公司拥有控制权,不符合甲公司主要股东定义,亦非母公司的紧密联系人或联系人。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母公司股东不因间接持股自动成为关连人士,并保留按第 2.04 条视作关连人士的酌情权。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7:上市前认购可换股债券转为约10%股权的投资者是否属公众人士及禁售限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7,裁定乙公司行使上市前认购的可换股债券换股权、转为持有甲公司超过10%股权后,不会被视为公众人士,其在甲公司上市时不得出售所持股份,直至《创业板上市规则》适用的股份禁售期结束。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1:Pre-IPO 投资者董事提名权须于上市后终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 Pre-IPO 投资者 X 所获权利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1,依据《上市规则》第 2.03 条裁定投资协议中的董事提名权须在上市后终止。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 Pre-IPO 投资者董事提名权须于上市后终止,独有权的保留以明文写入董事诚信责任为前提。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是否接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认可司法地区(HKEx-LD58-1)

    联交所裁定,X公司若按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就其在联交所主板作主要上市申请而言,可接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认可司法地区。联交所同时表示,日后申请人作出类同修订,原则上亦可接纳该省为主要及第二上市的认可司法地区;但寻求第二上市者仍须令联交所信纳其主要上市地监管水平至少相当于联交所。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未及时刊发财务资料须停牌多久

    联交所就甲公司未能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刊发财务资料作出裁决,裁定其股份须予停牌,直至刊发所须财务资料为止。甲公司原须在2005年3月31日或之前发出2004年度全年业绩及年报,延误构成违反第18.03、18.48A及18.49条。联交所指出,发行人若事前已知无法准时刊发,须在最后限期当日自行要求停牌。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8-2013:因招股章程披露不足发回 11 宗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48-2013(2013 年 1 月刊发,2016 年 5 月更新),依据《主板规则》第 9.03(3) 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12.14 条,逐一发回 A 至 F 公司 6 宗主板申请和 G 至 K 公司 5 宗创业板申请,原因是与 A1 表格一并提交的招股章程不属较完备版本。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申请被发回的具体披露缺口,可作为判断招股章程是否属较完备版本的对照清单。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创业板申请人控股股东上市后继续提供担保或抵押财务资助是否获准

    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控股股东在上市当日及之后继续以担保或抵押形式提供财务资助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该等担保及抵押毋须于上市时解除。联交所要求控股股东承诺,除非集团已悉数偿还贷款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解除不会对营运及业务目标构成不利影响,否则不撤销或解除担保及抵押。该决策已于2012年11月撤回。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2011:是否接纳法国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2011 决定接纳法国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适用于在法国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采用单一董事会架构、须遵守法国法定证券监管机构 AMF 规定并可证明与法国有合理关系的申请人。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创业板IPO前配售股份的出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认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 认定,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不久以较首次公开招股价大幅折让配售给投资者的股份,须遵守与转让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相同的出售限制,禁售期内该承配人不算公众人士。联交所强调承配人是否受限视个别情况而定,折让越大、距上市申请越近,交易真确性越受质疑。该决策已于 2012 年 10 月撤回,由 GL43-12 取代。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012:是否接纳南韩为《主板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2012 议决,会考虑接纳南韩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条件是南韩注册的上市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证明与南韩有合理关系,并同意上市后受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约束。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会否接纳特拉华州为符合主板第十九章及创业板第二十四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 考虑接纳美国特拉华州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认可司法权区,条件是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并证明与特拉华州有合理关系。不修改章程者须提供理由,由联交所按个别情况评估;日后特拉华州注册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申请上市。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特拉华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2-2011:管理人代客户持股是否构成核心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2011 议决,该管理人并非甲公司(主板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关连人士。管理人代客户持有甲公司约 12% 股份,其中 8% 由汇集基金持有、4% 由个别基金持有,因个别基金客户保留投资决定及投票权,该 4% 股份的投票权属客户,管理人未控制 10% 或以上股份,故不构成主要股东。

  1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011:是否接纳意大利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011 决定接纳意大利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有意申请人须对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意大利有合理关系。日后意大利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意大利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1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011: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阿尔伯达省为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011 决定接纳加拿大阿尔伯达省为《上市规则》所指发行人注册成立的认可司法权区,不论其是否为汇报发行人。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按《联合政策声明》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于 2011 年 5 月刊发、2012 年 2 月更新,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阿尔伯达省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1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X先生能否出任甲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 裁定,X先生不会被接纳为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X先生直至一个月前仍在甲公司关联人士所控制的数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联交所认为其在对甲公司业务作出独立判断时可能遭遇困难,尤其是在涉及关联人士的关联交易方面,故不符合《主板规则》第3.11条。该决策的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第3.13(7)条。

  1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1-1)

    联交所决定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加州有意申请人须对其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日后加州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 HKEx-LD111-1 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美国加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1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4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日本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0-1)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10-1 裁定,若 X 公司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订,联交所可接纳日本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日后在日本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日本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1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09-1)

    联交所决定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X公司以香港预托证券在联交所第二上市。日后在巴西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HKEx-GL12-09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X公司须在招股章程披露巴西与香港规定的主要司法或监管差异,并作出多项股东保障承诺。

  1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马恩岛注册成立的有意上市申请人须对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马恩岛有合理的关系。日后在馬恩島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所载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

  2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2011:是否接纳格恩西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格恩西(Guernsey)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注册的上市申请人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并证明与格恩西有合理关系,此类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HKEx-LD10-2011,2011 年 5 月)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格恩西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2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联交所就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作出裁决:X 先生持上市公司 60%权益,上市公司与 X 先生分别持甲公司 40%及 1%,X 先生直接持有的 1% 相对其透过上市公司持有的 40% 并不重大,故《主板规则》第 14A.11(4)条注 1 的豁免适用,甲公司不被视作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2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明确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与资料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就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中的定价政策及资料披露提供指引,对应《主板规则》第 14A.51 至 14A.59 及 14A.71 至 14A.72 条、《创业板规则》第 20.49 至 20.57 及 20.69 至 20.70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要求持续关连交易披露具体定价条款而非笼统表述,并说明独董与核数师年度审核的核查落点。

  2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0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70-14: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70-14 为 2012 年 4 月 20 日关连交易规则指引新闻稿的复制版本,因引入修订后的《主板规则》第 14A 章及《创业板规则》第 20 章,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撤回。该指引以浅白语言辅以图例讲解关连人士与关连交易的定义、披露及股东批准等规定,并说明豁免与个别豁免的适用情形。

  2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64-13:简化 IPO 申请表格及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64-13,要求简化 IPO 白色、黄色及其他申请表格及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的披露,使内容相关、精要、行文浅白。指引要求删减表格与章节间的重复资料、以浅白语言重写,申请表格字体至少为 Times New Roman 12 号并印于 A3 纸张。该指引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2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62-13:上市文件「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一节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2-13 就上市文件「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一节的披露给出指引,要求申请人准备上市申请时依循,未遵循的上市文件或不被视为大致完备版本。该指引信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2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48-13: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8-13 就 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给出披露指引,要求该节用词精确、语言浅白,并就申请人业务提供中肯持平的整体概览。该节一般应不超过 10 页,须披露资料来源及可靠性、委托研究报告所付费用与研究机构背景,市场资料至少更新至上市文件刊发前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该函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27.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联交所指引信 GL27-12:IPO 上市文件「概要及摘要」一节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7-12 就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概要及摘要」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该节内容具体清晰、用词精确并采用浅白语言。指引建议该节一般不超过 10 页,并列出业务模式、主要营运及财务数据、近期发展、上市支出、未来计划及发售资料等应披露范畴。该指引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