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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903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聚杰微纤(300819)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函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聚杰微纤于2026年9月2日收到深交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80号),已逐项说明回复并补充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相关文件于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将在回复报告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文件,该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结果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山东药玻(600529)收到上交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
山东药玻于2026年9月17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302号)。公司将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回复并报送相关文件。该发行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联交所对秀商时代控股(1849)三名前董事作出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对秀商时代控股(股份代号:1849)三名前董事牟雷、师立志、张虹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指其未回复上市科调查函及提醒函、未配合调查。联交所强调,董事配合调查的责任不因辞任而终止,不配合属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可能导致最严重的纪律制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 GL79-14 指引:集体投资计划申请提交文件及行政事宜
皖仪科技(688600)回复上交所可转债审核问询函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皖仪科技于2026年6月11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可转债发行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15号),已会同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回复。公司7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转债预案(修订稿)调整发行方案,并于7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该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
专家解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报告(2025年)》:实践图景与时代意涵
专家解读我国首部年度性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报告《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报告(2025年)》,该报告涵盖2025年度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及国际交流等维度。解读指出,2025年我国密集出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规范,专项治理向教育、金融、税务、邮政等重点行业延伸,并推进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等环节。
ISA Italia 600: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含组成部分审计师的工作)
IESBA 发布意大利语版 ISA Italia 600《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含组成部分审计师的工作)》,对应国际审计准则 ISA 600(修订版),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线,归入手册、准则与公告类已完成文件。
国际审计准则500(修订版)审计证据征求意见稿发布
IESBA 发布《国际审计准则第500号(修订版)审计证据》征求意见稿,并附对其他国际审计准则的相应及后续修订建议。该文件为已完成征求意见稿,2026年5月19日发布,提供意大利文版本。
IAASB 发布意大利语版 ISA 500(修订)审计证据征求意见稿
IAASB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发布《国际审计准则第 500 号(修订)——审计证据》征求意见稿的意大利语译本,由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专家全国委员会翻译,状态为已完成。该文件同时包含对其他国际审计准则的拟议一致性及后续修订。
联交所上市决策:上市后不得以市值为由将最低公众持股量降至15%
联交所拒绝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按《上市规则》第8.08(1)(d)条将最低公众持股量维持在15%的申请,甲公司申请时市值约120亿港元。联交所认为,公众持股量最低百分比在上市时确定后,不得在上市后纯因市值理由放宽,否则难以监察合规并带来市场不明朗。该决策已被撤回,《上市规则》第8.08(1)(d)条已于2025年8月4日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0-2017:发行人因公众持股量不足长期停牌,联交所会否取消其上市地位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公众持股量低于10%而长期停牌一案作出上市决策 LD110-2017:因甲公司八个月来未提出实质计划或时间表,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6.01(2)条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给予六个月补救期。甲公司其后通过向独立承配人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出售现有股份,在六个月内将公众持股量恢复至25%,股份恢复买卖。该上市决策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联交所就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豁免认股权证持有人人数及分布规定的上市决策(HKEX-LD83-2014)
联交所就甲公司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授予豁免,豁免《上市规则》第8.08(2)及(3)条关于认股权证上市时持有人至少300人及持股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不超过50%的规定。甲公司有逾600名登记股东及300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约70%股份由公众持有。联交所保留权利,若供股完成后认股权证持有人过少,可要求配售部分认股权证予独立承配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反收购交易中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的发行人可否在交易完成前配售股份以符合最低持股量(2025年8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 已于 2025 年 8 月撤回,该决策原就主板发行人进行反收购交易、按《上市规则》第 8.21C 条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时,能否在交易完成前通过母公司配售现有股份、发行人配售新股份或两者混合的方式符合第 8.08 条最低公众持股量作出指引。
联交所上市决策:因配售新股予策略投资者将最低公众持股量降至24%的豁免申请(已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因向策略投资者配售新股、公众持股量降至24%减一股股份而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08(1)(a)条作出分析,考虑其股东基础庞大、市值逾100亿港元及流通量高,最终批出豁免。该上市决策HKEX-LD101-2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股东批准非常重大收购后更改条款是否须重新取得股东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5 明确,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股东已批准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后,董事因金融危机影响与卖方大幅削减代价及溢利保证并延长期限,联交所认定该修订属协议重大变更、实质为新交易,甲公司须重新征求股东批准。
联交所就甲公司发行新A股购股权计划豁免行使价规定的上市决策 LD9-2011(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涉及发行新A股的购股权计划,豁免《主板规则》第17.03E条(原第17.03(9)条附注1)的购股权行使价规定。甲公司按公告前最后交易日A股收市价与公告前最后30个交易日A股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定价,以符合内地法例并须经内地监管当局及股东批准。联交所据此认为该定价反映当时A股市价,与附注理念相符,遂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供股后公众持股量不足,股份能否继续买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一份上市决策处理甲公司供股后公众持股量跌破25%的问题:控股股东乙与主要股东丙合计持股超过75%,乙曾承诺在供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配售股份予独立第三方以恢复公众持股不低于25%。联交所考虑个案情况后裁定甲公司毋须停牌、可继续买卖,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先生是否符合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的资格(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出任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公司秘书作出上市决策,议决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第3.28条注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凭担任主板上市附属公司董事逾八年、任主席两年及出任甲公司高级管理层约两年的经验,被认定具备注2所指有关经验。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向 X 先生收购专利权构成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决策 LD59-2013(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59-2013 中向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授予豁免,使其拟向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 X 先生收购海外市场专利权的交易被界定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而非《上市规则》第 14.06(6)(a) 条下的反收购行动。该收购的资产比率约 150%、代价比率约 300%,联交所认为专利权与甲公司现有博彩业务有关连且无规避新上市规定的疑虑。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拒绝豁免《上市规则》第14.06B条: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LD58-2013,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拒绝豁免《主板规则》第14.06B条,认定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甲公司须就复牌建议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并导致控制权变更,且甲公司已停止营业、属上市空壳公司,有别于其引述的上市决策 LD95-1。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年报刊登网站后印刷本可否作表面改动及更正拼写文法(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年报刊登网站后印刷本可否作表面改动作出裁定:只要原文(含数字)维持不变,纯为美观的色调、间距、排列改动均可接受;更正拼写或文法错误、更换英文字母大小写,只要发行人认为不改变此前披露内容的含意亦可接受。该上市决策(HKEx-LD49-1,2006年3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6-2013:X 先生是否符合资格担任甲公司秘书(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8-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6-2013 议决 X 先生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秘书。X 先生未持有该条註 1 所列学术或专业资格,但为海外著名专业会计师组织会员,曾任另一上市发行人财务总监并参与编备监管公告及通函,且定期参加公司治理、会计及财务报告等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4-2013:目标公司是否拥有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权利(2019年10月修订版,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4-2013 裁定,目标公司虽在收购时未持有金矿项目权益,但凭分段增持协议可认定其拥有积极参与勘探天然资源的权利,符合《主板规则》第 18.03(1)(b) 条。该协议赋予目标公司独家勘探权、项目经营者身份及委员会多数委任权,勘探完成后将获项目 52% 权益。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提交复牌建议的可行性(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数日提交复牌建议的处理。联交所裁定不延长第三阶段,因发行人须于第三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提交复牌建议,且联交所对复牌建议是否可行具有广泛酌情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建议是否构成《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分拆上市」(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999年6月)认定,甲公司建议认购乙公司95%新股、乙公司随后购入丙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使甲公司于丙公司权益降至95%,虽未直接分拆丙公司,实质上等同在现有集团内将全资资产分别上市,构成《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分拆上市」。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9-2012:甲公司向控股股东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9-2012 裁定,甲公司向控股股东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该交易属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且发生在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被认定为将目标公司物业业务上市的途径。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股价下跌不构成「特殊情况」,不豁免第10.06(2)(e)条购回限制(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5-2(2000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裁定,股价下跌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0.06(2)(e)条所指的「特殊情况」。甲公司因海外上市附属公司乙公司公布全年业绩后股价大幅下挫,申请豁免在公布初步全年业绩前一个月内购回股份的限制,联交所不予豁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7-2:分拆业务上市未给股东保证获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7-2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分拆业务上市时未向股东提供保证获得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联交所裁定,根据《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f)段,公司若不打算给予股东该等权利,必须获得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给予豁免,甲公司豁免申请被否决。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是否接纳重新发表的账目(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 处理上市公司分拆后余下业务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c)段及第8.05条的问题。核数师撤回原账目并修正若干「错误」后重新发表,联交所认为无须偏离信赖专业会计师意见的一般原则,接纳重新发表账目用于分拆,条件是刊登公告并向股东发出载有该账目的通函。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61-13 指引:上市申请被发回决定的加快覆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