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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910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7-2:分拆业务上市未给股东保证获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7-2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分拆业务上市时未向股东提供保证获得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联交所裁定,根据《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f)段,公司若不打算给予股东该等权利,必须获得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给予豁免,甲公司豁免申请被否决。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3/12/26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是否接纳重新发表的账目(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 处理上市公司分拆后余下业务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c)段及第8.05条的问题。核数师撤回原账目并修正若干「错误」后重新发表,联交所认为无须偏离信赖专业会计师意见的一般原则,接纳重新发表账目用于分拆,条件是刊登公告并向股东发出载有该账目的通函。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3/12/26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61-13 指引:上市申请被发回决定的加快覆核程序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23/12/25评分 22上市前上市后合规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第21章投资公司的销售限制、市值与利益冲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就《主板规则》第21章投资公司上市给出要求:证券买卖单位及认购额一般最少为500,000港元,须至少300名股东,市值实质不低于1.5亿港元。指引还列明审批投资公司上市的考虑因素、董事与投资经理/顾问的资格,以及同时管理其他第三者资金时的利益冲突处理。该指引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23/12/25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1-14:涉及经营赌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及/或上市发行人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1-14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该指引要求涉及赌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确保相关活动在经营地合法且不违反《赌博条例》,并在招股章程、公告或通函中作出类别、监管或持牌规定及特定风险的附加披露。若不符合合法性条件,发行人可能被视作不适宜上市,证券或被停牌或撤销上市资格。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23/12/24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66-13: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已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6-13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原指引针对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长时间停牌公司,列明复牌条件与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指引涵盖《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涉公司及因监管调查、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而停牌的公司,并要求复牌建议证明业务实质、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23/12/24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8-20 指引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8-20 就《主板规则》第 3.28 条(《GEM 规则》第 5.14 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提供指引,该函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指引列明联交所审批豁免时考虑的因素及附带条件,豁免期无论长短均不超过三年,并须由合资格人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协助。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23/12/24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海外上市附属公司雇员购股计划须遵守第十七章并获母公司股东批准

    联交所拒绝了一家上市公司就其持股60%的海外上市附属公司雇员购股权计划豁免《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全部规定的申请。联交所依据第17.01条认定,该章适用于上市发行人所有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即使附属公司在海外注册或上市;由于计划会摊薄母公司权益,母公司股东(合资格参与该计划的股东除外)仍须表决批准。该上市决策HKEx-LD4-1已于2023年1月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2/12/22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7-2012:接纳 X 公司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2022 年 1 月标注修改版)

    联交所基于 X 公司实际情况,接纳其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申请第二上市,并明确该接纳仅属个别情况。X 公司股份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逾 10 年,其提交的对照表显示马里兰州法律在《联合政策声明》第 1(c)、2(a)、2(d)、2(f)、3(a)、4(c) 及 4(d) 项上与香港法例水平相若或更严谨。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2/1/28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处理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1 明确,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若不具备《上市规则》第 8.17(2) 条的专业资格,须由一名具备该资格的人士提供三年协助,发行人并须取得第 8.17 条豁免。三年期届满后联交所会重新检讨,预期届时无须再豁免,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再度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0/9/26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豁免矿业公司新申请人遵守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 列出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申请豁免遵守第8.05条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该函于2013年8月更新并取代 HKEx-GL5-08。申请人须证明因处于生产前期、勘探及/或发展阶段而无法符合盈利、收益或现金流量测试,并清楚证明有路径达至商业生产;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须具备相关行业经验,所依赖个别人士须有最少五年相关经验。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20/2/27评分 22上市后合规上市前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委任外聘基金经理管理现金盈余储备是否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HKEx-LD53-2)

    联交所就甲公司全资附属公司X与独立第三方基金经理签订全权管理协议、将1,000万美元盈余资金转入基金经理管理的组合一事作出裁定:该基金管理协议及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均属《上市规则》第14.04(1)(g)条豁免范围,甲公司毋须遵守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豁免须符合指引,即发行人已清楚订明财政政策且交易按此政策进行;发行人仍须继续监察第13.09(1)条下的一般披露责任。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0/1/16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可不提供盈利预测

    联交所上市决策明确,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是否提供盈利预测属发行人及顾问的商业决定,《上市规则》并无强制要求,不提供亦可接受,且不构成风险因素。若章程未提供盈利预测,保荐人及每名包销商须按标准格式向联交所作出承诺,不在上市前编写的经纪行报告或分析员报告中提供相关盈利预测或性质相近的财务资料。该承诺要求已于2009年6月删除,本决策于2019年4月撤回并由HKEX-GL35-12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9/4/26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3-09:上市文件封面编制指引(已撤回,由 HKEX-GL98-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3-09 就上市文件封面的编制提供指引,要求封面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完整、无误导或欺诈成份。该指引列出封面不得出现的事项,包括非申请人资产的商标标志、未建成楼宇的美术效果图,以及突出保荐人多于申请人的设计。该指引信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8-18 取代。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18/7/16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否决 X 公司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2.07C(4)(c) 条的申请

    联交所否决 X 公司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2.07C(4)(c) 条的申请,该公司寻求在主板第二上市、股份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拟延至英文版登载后才发表中文版。联交所认为香港散户多选阅中文,延迟发表中文公告将令投资者无法及时取得资料,且所要求时间远长于过往曾授出的豁免,X 公司亦未证明已采取合理行动缩短中英文版本刊发时间差。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8/7/13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上市时间表所订程序可押后多少次和多久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1-3 明确,新上市申请人只有在提交 A1 表格时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才可押后上市时间表,最多三次;上市文件草稿提交前每次最多押后十二个月,提交后三次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押后超过三次或自 A1 表格所示日期起超过六个月,已缴首次上市费将被联交所全数没收。该决策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由 HKEX-GL55-13 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8/7/13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12 指引信:上市文件知识产权披露要求(已撤回,由 HKEX-GL56-13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0-12,要求发行人按《主板规则》附录一 A 部第 28(4)段(《创业板规则》附录一 A 部第 28(4)段)在业务描述中一并讨论重要知识产权,而非以独立列表披露。指引建议发行人从投资者角度、整体业务与盈利能力及前景、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判断重要性。该指引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56-13 取代。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18/7/13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24-11 指引信:简化 IPO 正式通告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24-11 指引信,就首次公开招股正式通告的披露规定提供指引,该指引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指引要求正式通告内容简洁易明、行文浅白,只载列《主板规则》第12.04条(《创业板规则》第16.09条)及《公司条例》规定的资料,其余可删去,但可保留白表、黄表及 CCASS 电子认购等申购渠道信息。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18/7/13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6 指引信:交易所参与者申请刊发招股章程摘要及宣传资料的审批要求(2018年7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6 指引信明确,交易所参与者刊发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摘要及宣传资料须经上市申请人及/或其保荐人授权并提出申请,联交所审批权限仅限已获准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该指引信于2006年4月发布、2014年3月更新,已于2018年7月撤回。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18/7/13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2-06 指引信: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的独立性评估程序(已撤回,由 HKEX-GL99-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9-18 取代。该指引信针对《主板上市规则》第 3A.08 条,说明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如何评估保荐人独立性:合伙公司一般按一群人士处理,涉及有限责任合伙人等较复杂安排时则可能视作法人团体。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GL1-06 起)2018/7/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3:两名曾为同一项目合伙人的股东是否构成「有密切联系的股东」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3 裁定,甲公司两名曾同时为某一项目合伙人的股东不构成「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故不接纳以书面批准代替他们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两人除该项目外并无已建立的交易或业务关系,其中一人亦未在甲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该交易属《上市规则》第 14.06(3) 条界定的主要交易,须股东批准。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就卢森堡注册公司主要及第二上市审批程序作出的上市决策(HKEx-LD65-2)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主板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卢森堡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X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联交所同时明确,日后卢森堡注册公司申请主要或第二上市,只要就股东保障全面对照、无不足之处及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等一致提供充分证明,即视为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规定,无须逐项详细比较。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是否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条行使权力将乙公司视作甲公司关连人士(HKEx-LD63-4)

    联交所决定不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条行使权力,就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成立联营企业竞投码头项目的交易,将乙公司视作甲公司的关连人士。乙公司仅是乙先生(甲公司主席兼控股股东甲先生的兄弟)的联系人,并非甲先生的联系人,故不属第14A.11(4)条所指关连人士;交易亦无刻意规避关连交易规则的安排。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是否接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认可司法地区(HKEx-LD58-1)

    联交所裁定,X公司若按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就其在联交所主板作主要上市申请而言,可接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认可司法地区。联交所同时表示,日后申请人作出类同修订,原则上亦可接纳该省为主要及第二上市的认可司法地区;但寻求第二上市者仍须令联交所信纳其主要上市地监管水平至少相当于联交所。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接纳澳洲为认可司法地区及澳洲证券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

    联交所就X公司申请在主板第二上市作出决定,接纳澳洲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下的认可司法地区,并接纳澳洲证券交易所为可提供至少相当于香港股东保障水平的交易所。联交所同时表示,日后在适当情况下原则上也可接受澳洲作为主要上市的认可司法地区;若申请人主要上市地监管机构并非澳洲证券交易所,仍须令联交所确信其监管水平至少相当于联交所水平。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董事在公司公布中期或年度业绩前一个月内额外申请认购供股股份属违反标准守则

    联交所上市决策(LD5-3)裁定,董事在上市公司公布年度业绩前一个月内额外申请认购供股股份,违反《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附录十A3段。董事认购本身应占的供股股份不违规,但额外申请已超越维持现有股权免遭摊薄的需要,且供股与业绩公布时间均由董事决定。该决策1999年8月发出,2009年9月撤回,其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附录10第7(d)(i)段。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能否倚靠联营公司收入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营业记录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LD5-1裁定,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营业记录规定,应拒绝其上市申请。甲公司三个财政年度每年盈利总额70%以上来自一家持股20%的中外合营联营公司,因对该联营公司无控制权,不能倚靠其收入。该规则已于1999年4月修订以澄清此诠释。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创业板申请人控股股东上市后继续提供担保或抵押财务资助是否获准

    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控股股东在上市当日及之后继续以担保或抵押形式提供财务资助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该等担保及抵押毋须于上市时解除。联交所要求控股股东承诺,除非集团已悉数偿还贷款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解除不会对营运及业务目标构成不利影响,否则不撤销或解除担保及抵押。该决策已于2012年11月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创业板IPO前配售股份的出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认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 认定,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不久以较首次公开招股价大幅折让配售给投资者的股份,须遵守与转让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相同的出售限制,禁售期内该承配人不算公众人士。联交所强调承配人是否受限视个别情况而定,折让越大、距上市申请越近,交易真确性越受质疑。该决策已于 2012 年 10 月撤回,由 GL43-12 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012:是否接纳南韩为《主板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2012 议决,会考虑接纳南韩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条件是南韩注册的上市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证明与南韩有合理关系,并同意上市后受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约束。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