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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920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创业板IPO前配售股份的出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认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 认定,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不久以较首次公开招股价大幅折让配售给投资者的股份,须遵守与转让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相同的出售限制,禁售期内该承配人不算公众人士。联交所强调承配人是否受限视个别情况而定,折让越大、距上市申请越近,交易真确性越受质疑。该决策已于 2012 年 10 月撤回,由 GL43-12 取代。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012:是否接纳南韩为《主板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2012 议决,会考虑接纳南韩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条件是南韩注册的上市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证明与南韩有合理关系,并同意上市后受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约束。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对合营企业仅有联合控制权时,合营企业利润可否计入三年交易纪录
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议决:甲公司对BOT合营企业无绝对控制权但具联合控制权(主要范畴有否决权),该合营企业业务及营运业绩可计入《上市规则》第8.05条的三年交易纪录要求。联交所表示,合营企业利润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入甲公司账目,均一概作甲公司本身营业业绩处理。该决策已于2013年12月撤回,并由上市决策LD106-1取代。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改变关连交易条款对关连交易豁免的影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 明确,原获豁免的关连交易若其后条款有变,上市公司须通知联交所,除非再获豁免,否则须符合关连交易规定。案例中甲公司获豁免后佣金率变动却未通知联交所,即使年度佣金总额未超限额、变动对公司有利,豁免仍失效,相关交易被裁定违反《上市规则》第 14.25 条。该决策因 2004 年 3 月修订引入第 14A 章持续关连交易规定而不再适用。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011:是否接纳意大利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011 决定接纳意大利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有意申请人须对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意大利有合理关系。日后意大利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意大利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X先生能否出任甲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 裁定,X先生不会被接纳为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X先生直至一个月前仍在甲公司关联人士所控制的数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联交所认为其在对甲公司业务作出独立判断时可能遭遇困难,尤其是在涉及关联人士的关联交易方面,故不符合《主板规则》第3.11条。该决策的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第3.13(7)条。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因缺乏企业融资经验不合资格担任新上市申请公司联席保荐人
联交所裁定甲公司不能出任新上市申请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因其未能使联交所确信其具备所需经验。甲公司除曾为包销商及分包销商外未参与任何新上市申请工作,负责企业融资的7人中2名全职人员最近才加入且缺乏相关经验。该上市决策因2007年1月《上市规则》撤去保荐人资格条件规定而不再适用。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09-1)
联交所决定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X公司以香港预托证券在联交所第二上市。日后在巴西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HKEx-GL12-09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X公司须在招股章程披露巴西与香港规定的主要司法或监管差异,并作出多项股东保障承诺。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马恩岛注册成立的有意上市申请人须对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马恩岛有合理的关系。日后在馬恩島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所载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2011:是否接纳格恩西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格恩西(Guernsey)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注册的上市申请人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并证明与格恩西有合理关系,此类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HKEx-LD10-2011,2011 年 5 月)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格恩西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联交所就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作出裁决:X 先生持上市公司 60%权益,上市公司与 X 先生分别持甲公司 40%及 1%,X 先生直接持有的 1% 相对其透过上市公司持有的 40% 并不重大,故《主板规则》第 14A.11(4)条注 1 的豁免适用,甲公司不被视作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64-13:简化 IPO 申请表格及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64-13,要求简化 IPO 白色、黄色及其他申请表格及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的披露,使内容相关、精要、行文浅白。指引要求删减表格与章节间的重复资料、以浅白语言重写,申请表格字体至少为 Times New Roman 12 号并印于 A3 纸张。该指引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62-13:上市文件「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一节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2-13 就上市文件「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一节的披露给出指引,要求申请人准备上市申请时依循,未遵循的上市文件或不被视为大致完备版本。该指引信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59-13 指引:上市文件「管理层讨论及分析」如何披露以往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59-13 就上市文件「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提供以往财务资料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内容简洁易明、以浅白语言撰写,并对申请人财务资料作出有意义的讨论及分析。该指引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联交所指引信 GL49-13:IPO 上市文件「历史及发展」一节的简化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9-13 就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历史及发展」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该节用词精确、采用浅白语言,只载申请人成立、发展、公司架构及持股量等重要资料。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48-13: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8-13 就 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给出披露指引,要求该节用词精确、语言浅白,并就申请人业务提供中肯持平的整体概览。该节一般应不超过 10 页,须披露资料来源及可靠性、委托研究报告所付费用与研究机构背景,市场资料至少更新至上市文件刊发前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该函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联交所指引信 GL27-12:IPO 上市文件「概要及摘要」一节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7-12 就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概要及摘要」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该节内容具体清晰、用词精确并采用浅白语言。指引建议该节一般不超过 10 页,并列出业务模式、主要营运及财务数据、近期发展、上市支出、未来计划及发售资料等应披露范畴。该指引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22-10: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豁免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22-10,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申请豁免遵守第8.05条财务准则规定列出先决条件,并取代2010年10月撤回的HKEx-GL5-08。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1-06:新上市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海外交易所规定的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5 年 8 月撤回并由 GL82-15 取代)明确: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新上市申请人,若按该交易所规则须刊发比《上市规则》规定更近期的中期财务资料,其招股章程必须载有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申请人仍须严格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8.06 条,申报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最后经审核会计期间结算日与上市文件刊发日相距不得超过六个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指引》,以浅白语言辅以图例讲解关连交易规则,协助发行人遵守《主板规则》第十四A章(或《创业板规则》第二十章)的规定。指引涵盖关连人士定义、关连交易范围、披露与股东批准等一般规定,以及豁免与个别豁免的安排,并明确其不属《上市规则》一部分、与规则执行无关。
中化国际(600500)发行股份购买南通星辰100%股权:重组报告书及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说明公告
中化国际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蓝星集团购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根据上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及重组报告书进行补充、更新和修订,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通过及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永和股份(605020)更新可转债审核问询函回复
永和股份根据上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的部分回复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和修订,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相关公告文件。该可转债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结果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中广核技(000881)更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中广核技(000881)根据深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部分回复内容进行补充与修订,并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相关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此前于2026年9月3日收到深交所审核函〔2026〕120053号问询函,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中化国际(600500)更新发行股份购买南通星辰100%股权审核问询函回复
中化国际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蓝星集团购买南通星辰100%股权,根据上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及重组报告书进行了补充、更新和修订,并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重组报告书主要修订封面名称及日期、第一章交易目的表述,以及第十一章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其他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未结算项目情况分析,对交易方案不构成影响。
Anthropic IPO 前更新招股书:Q3 营收近 170 亿美元、净亏损扩大 92%,算力承诺近 9000 亿美元
Anthropic 在 IPO 前更新 S-1 招股书,第三季度营收 169.56 亿美元、同比增长 1127%,净亏损 232.91 亿美元、同比扩大约 92%。
联交所宣布西王置业(股份代号:2088)上市地位将于11月3日取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宣布,由2026年11月3日上午9时起,西王置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088)的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予以取消。该公司股份自2025年3月31日起已暂停买卖,因未能于2026年9月30日或之前履行复牌指引而复牌,上市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6日作出取消上市地位的决定。
联交所宣布先机企业集团(股份代号:176)取消上市地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宣布,由 2026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 时起,先机企业集团(股份代号:176)的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6.01A(1) 条予以取消。该公司股份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已暂停买卖,因未能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履行复牌指引而复牌,上市委员会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作出除牌决定。
联交所取消中国华荣能源(1101)上市地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宣布,由 2026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 时起,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01)的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6.01A(1) 条予以取消。该公司股份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已暂停买卖,因未能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履行复牌指引而复牌,上市委员会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作出除牌决定。
Anthropic 递交 S-1 招股书:八大看点解析
Anthropic 周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 318 页 S-1 招股书,申请以股票代码"ANT"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
Anthropic 正式提交 IPO 申请:股票代码“ANT”,上半年净亏 807 亿美元并警示人类“生存危机”
Anthropic 于 10 月 26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 IPO 申请,计划以股票代码“ANT”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挂牌,并计划于 11 月 16 日当周进行 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