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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指引信 GL56-13 明确大致完备申请版本的披露要求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的登载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56-13,就提交的申请版本被视为大致完备所需的披露程度,以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的登载作出规定。指引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供审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和用于网站发布的申请版本登载版,登载版须遮盖若干资料以免构成招股章程、广告或向公众作出的邀请;不符合指引的申请版本可能不获视作大致完备,并可能按《主板规则》第 9.03(3)条退回。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申请版本大致完备的披露要求与登载遮盖范围,可对照准备A1申请文件。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7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55-13,列明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提交文件规定及行政事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推荐理由:指引按申请阶段列明须提交的文件与时限,其中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须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GL51-13 更新:基础投资者除保证按首次公开招股价分配股份外不得获直接或间接利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1-13,重申除保证按首次公开招股价分配股份外,不得以附函或其他方式向基础投资者提供直接或间接利益。指引列出准予配售的五项原则,包括按首次公开招股价配售并在股份开始买卖前悉数支付、一般至少六个月禁售期、投资者独立于申请人及其关连人士、配售详情在上市文件披露。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基础投资者可获配售的五项条件,并界定附函利益须重新分类为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情形。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GL46-12: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与第8.05(1)(a)条盈利规定及尽职审查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6-12(2012年12月发布,2015年10月及2022年1月更新)要求从事农业的上市申请人须有整整三个会计年度不含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的生物资产/农产品销售及盈利纪录,方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三年营业纪录及盈利规定,并须作出会计调整扣除该等收益。

    推荐理由:指引明确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不能计入第8.05(1)(a)条盈利测试,并列出保荐人实地核查与估值师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5-12:营业纪录与财务资格规定及若干财务资料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5-12(2012 年 11 月发布,2018 年 2 月及 2019 年 4 月更新)就营业纪录规定、财务资格规定及上市文件披露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哪些收入、溢利与现金流项目不计入财务资格测试,并给出未经审核中期资料的披露与审阅要求。

  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3-12 更新: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及特别权利延续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43-12(2012年10月,2013年7月及2015年11月更新),整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过往上市决策,并取代 HKEx-LD36-1、LD55、LD59 等多项上市决策。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特别权利在上市后能否延续,可作为梳理投资协议条款的对照口径。

  7.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9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42-12 指引:新上市个案中《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豁免情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2-12 说明《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目的及可考虑豁免新申请人遵守该条的各种情况。该条禁止核心关连人士在上市委员会聆讯日期足4个营业日前起至获批上市期间买卖发行人股份,上市申请失效后即不再适用。指引列出海外上市、公司重组、遵守《上市规则》等可获豁免情形,并要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申请豁免的原因及条件。

  8.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0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39-12:香港预托证券的「预先发行」及「预先取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39-12 阐释香港预托证券「预先发行」与「预先取消」的市场做法及监管基准,该指引已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指引要求预托协议加入相关条文,存管人须落实正股有公开市场、可自由存入、抵押品存入独立户口等保障措施。指引同时提示参与者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卖空及权益披露规定。

  9.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37-12,明确新申请人财务资料及前景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37-12,就新申请人披露财务资料及前景给出指引,要求业绩纪录期后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资料相距不超过十个历日,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一个实际可行日期与文件日期相距不多于两个月。指引同时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应涵盖的备用信贷额度、流动资产净额、现金来源用途、已知趋势及大型向外融资计划等事项,并要求保荐人在呈交申请版本时提供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确认函的接近定稿。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与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的具体口径,编备上市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10.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7

    联交所指引信 GL36-12 更新:分销业务模式下保荐人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6-12(2012 年 5 月,2020 年 2 月更新),就涉及重大分销情况下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主板规则》第 2.13(2)及 11.07 条与《GEM 规则》第 14.08(7)及 17.56(2)条。

    推荐理由:指引把分销模式的渠道囤塞、退货与应收账款风险落到保荐人尽调和上市文件披露的具体条目上。

  1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GL28-12 明确从事餐饮业务的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28-12,就从事餐饮业务的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应披露的事宜提供指引,依据《主板规则》第2.13(2)及11.07条(《创业板规则》第17.56(2)及14.08(7)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餐饮业务申请人应披露的食材价格、同店销售、现金管理等内容,可作为餐饮 IPO 项目披露清单的对照口径。

  1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26-12,明确高度倚赖预付计划没收收益业务模式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26-12,针对收入高度倚赖预付服务及产品未使用权利(没收收益)的申请人,说明其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盈利测试及第8.04条适合上市要求。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未使用权利占收入比重、投诉索偿与设施使用率列为披露与核查落点,可对照设计收入核查程序。

  1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指引信 GL19-10:内地物业业权证书、业权瑕疵、闲置土地、民防物业及土地安置活动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9-10(2013 年 7 月更新),就中国内地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内地及香港业权存在瑕疵的物业、内地闲置土地、内地民防物业及内地土地安置活动五类事宜的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要求申请人编备上市申请时依循,除非能提供具说服力的理据。

  1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第21章投资公司的销售限制、市值与利益冲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就《主板规则》第21章投资公司上市给出要求:证券买卖单位及认购额一般最少为500,000港元,须至少300名股东,市值实质不低于1.5亿港元。指引还列明审批投资公司上市的考虑因素、董事与投资经理/顾问的资格,以及同时管理其他第三者资金时的利益冲突处理。该指引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1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明确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上市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1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GL11-09 明确豁免招股前股票期权计划披露规定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1-09 列出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17.02(1)(b) 条及附录一 A 部第 27 段的多项条件。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披露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关连人士获授人的全部规定资料,其余获授人只披露期权总数、行使期、代价及行使价的合计资料,并向公众提供全部获授人名单;豁免披露行使价及行使年期的申请一般不获批准。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招股前期权计划披露豁免的多项条件,处理期权披露豁免申请时可直接对照。

  17.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0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10-21:就首次公开招股向关连客户配售证券的预先审阅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指引信 HKEX-GL110-21 中鼓励拟向关连客户配售上市申请人证券的分销商,在上市申请人刊发聆讯后资料集后尽快提交预先审阅申请。申请须提供各关连客户身份及与分销商的关系、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背景资料、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以及按 GL85-16 原则寻求同意的理据和预期最高配售数目;向关连客户分配证券须待公开发售结束并取得联交所同意后方可进行。

  18.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0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7-20 明确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7-20,就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该函于2021年2月更新,并注明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指引逐项列出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在概要、业务模式、产品与风险因素上的披露落点,可对照检查招股书章节。

  19.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GL102-19 更新:会计政策变更披露与申报会计师盘存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2-19(2022 年 1 月最后更新)就新申请人改变会计政策、采用《主板规则》第 4.11 条以外会计准则及申报会计师盘存程序给出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申报会计师受聘前存货结余可用后转程序确定,并列出采用其他会计准则时的账目调整表要求。

  20.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发布 HKEX-GL101-19 指引信,明确上市申请人制裁风险的评估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HKEX-GL101-19 指引信,就上市申请人涉及制裁风险时的处理给出指引,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 2.13(2) 及 8.04 条与《GEM 上市规则》第 11.06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制裁风险拆成一級、次級与被制裁目标三类情景,并列出不适合上市的具体情形,可作为港股项目制裁尽调的对照口径。

2023年12月24日周日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1-14:涉及经营赌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及/或上市发行人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1-14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该指引要求涉及赌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确保相关活动在经营地合法且不违反《赌博条例》,并在招股章程、公告或通函中作出类别、监管或持牌规定及特定风险的附加披露。若不符合合法性条件,发行人可能被视作不适宜上市,证券或被停牌或撤销上市资格。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66-13: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已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6-13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原指引针对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长时间停牌公司,列明复牌条件与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指引涵盖《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涉公司及因监管调查、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而停牌的公司,并要求复牌建议证明业务实质、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8-20 指引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8-20 就《主板规则》第 3.28 条(《GEM 规则》第 5.14 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提供指引,该函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指引列明联交所审批豁免时考虑的因素及附带条件,豁免期无论长短均不超过三年,并须由合资格人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协助。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0

    联交所指引信 GL103-19 就上市文件列报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提供指引(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3-19,就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内列报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13 及 11.07 条、《GEM 规则》第 14.08(7) 及 17.56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的界定、对账与经常性项目判断口径,可用于对照上市文件披露。

  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发布 GL118-23 指引信,明确以电子方式提交招股章程及随附文件申请登记的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GL118-23,规定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招股章程、相关申请表格及随附文件,以申请批准将招股章程登记。

    推荐理由:指引信明确了招股章程电子提交的数码签署要求与过渡期安排,港股 IPO 项目准备登记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2023年11月21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6-1:刊发招股章程后出现重大变动的处理(2023 年 1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6-1 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刊发招股章程后下调发售价约 10% 的重大变动作出议决,要求甲公司刊发补充招股章程披露经修订的发售价、市值、市盈率及所得款项用途等资料,并采用「选择参与」做法,须收到申请人确认继续认购才处理其申请,否则拒绝受理。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的处理(2023 年 1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2008 年 7 月,2014 年 4 月更新,2023 年 11 月撤回)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在刊发招股章程后、公开发售截止申请日期前下调指示性发售价下限超过 25%,构成个案实况的重大变动,须先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接受认购申请期限,并给予已递交申请者撤回申请的权利。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认购期并给予撤回权,可作为发行方案调整的对照口径。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4-1:豁免甲公司就目标业务遵守会计师报告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中的目标业务,豁免其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四章有关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收购通函须载有甲公司在豁免申请中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目标业务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卖方集中经营,其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由卖方核数师按 PCAOB 准则审计,通函另载与 HKFRS 会计政策的差异阐释及逐项对账调整,并由甲公司核数师审阅汇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联交所豁免会计师报告规定的具体条件,涉及海外目标业务时对账调整与额外披露是审核落点。

2023年7月31日周一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6-2011:X公司内地公开发行新A股涉关连人士认购的关连交易豁免(已于2023年8月撤回)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内地公开发售新A股、部分关连人士可认购一事,豁免其遵守独立股东批准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关连交易规定。因H股持有人无按比例认购权,第14A.92(1)条豁免不适用;该上市决策已于2023年8月因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2022年12月22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0-1:股份期权计划发行股数超上限及行使价低于市价的豁免申请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拟设雇员股份期权计划作出上市决策 LD40-1:仅豁免《上市规则》第 17.03(9)条,允许行使价低于授予日市价;不豁免第 17.03(3)条,因其每年自动增发 1% 股本的机制与 10% 上限直接冲突。该决策已于 2023 年 1 月撤回。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海外上市附属公司雇员购股计划须遵守第十七章并获母公司股东批准

    联交所拒绝了一家上市公司就其持股60%的海外上市附属公司雇员购股权计划豁免《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全部规定的申请。联交所依据第17.01条认定,该章适用于上市发行人所有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即使附属公司在海外注册或上市;由于计划会摊薄母公司权益,母公司股东(合资格参与该计划的股东除外)仍须表决批准。该上市决策HKEx-LD4-1已于2023年1月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