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2-2: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条接受甲公司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
联交所就甲公司集团重组中附属公司之间转让目标公司全部权益的交易,裁定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条不理会计量百分比率的结果,并接受甲公司以最终出售目标公司45%权益为基准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
联交所就甲公司集团重组中附属公司之间转让目标公司全部权益的交易,裁定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条不理会计量百分比率的结果,并接受甲公司以最终出售目标公司45%权益为基准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母公司向非全资附属公司注资人民币 8 亿元的交易,裁定同意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20 条不理會代價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接受母公司提出的另一项规模测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发行人甲公司建议的替代收益比率作出上市决策,接纳其在计算收益比率时以替代收益代替已刊发收益。甲公司因改用权益会计法将共同控制实体入账,已刊发收益不再计入分占共同控制实体收益,替代收益为已刊发收益与分占共同控制实体收益之和,并剔除共同控制实体与甲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间交易所得的收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后与乙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接纳其采用经扩大集团备考综合收益表计算的替代收益比率(约2%),不再理会按发行人现有收益算出的收益比率(约11%)。联交所依据《主板规则》第14A.80条,以替代规模测试将采购交易分类,使其可按最低豁免水平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2019年10月1日第14.20及14A.80条修订不改变本案分析和结论。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出售目标公司 7% 权益的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该出售事项属于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经股东批准。甲公司持有目标公司 40% 权益,目标公司占该集团净资产的约 50%、纯利的约 90%;出售事项的资产比率及收益比率均超过 75%,盈利比率及代价比率则低于 25%。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第 14.20 条替代规模测试的适用边界,评估共同控制实体出售的交易分类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根据第三方全面收购建议出售所持目标公司 15% 权益作出上市决策,该出售按代价比率超过 75% 原属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但其他百分比率仅显示为主要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2011 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在控制权变更后 24 个月内出售占集团收入 100%、资产总值 70% 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不获豁免《主板规则》第 14.92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4-15,说明《主板规则》第 14.82 至 14.84 条现金资产公司规则如何应用于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注入大量现金的大规模集资。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现金资产公司规则不设量化门槛,且资金预期用途不能从现金水平中扣除,可用于判断大额集资是否触发停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78-14,说明按《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GEM 规则》第 19.06(6) 条)执行反收购行动规定的口径,该函于 2019 年 10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4-19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将共同控制公司由比例综合法改为权益会计法后,如何在日后的年报及中期报告中入账作出上市决策,涉及《上市规则》第 4.11 及 4.12 条。
推荐理由:联交所接受申请人由比例综合法改为权益法后的披露安排,可作为共同控制公司披露口径的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按《创业板规则》第11.12A(1)条计算最低现金流量时是否计入违规期间现金流量作出议决,认为该公司违反监管规定达22个月且占业务纪录期大部分时间,违规现金流量不属日常业务经营所得,不得计入,甲公司因此不符合上市资格。该决策于2015年4月刊发,2019年4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违规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得计入最低现金流量,为同类申请人的业务合规性核查划出边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6-1 裁定,甲公司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的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按《上市规则》第8.05(1)(a)条计算溢利时应当不予计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计算第8.05(1)(a)条溢利时不予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4,裁定招股章程中关于盈利预测或会变动、并非绝对可靠的风险因素陈述并不恰当,应予删除。该决策依据《上市规则》第 2.13 及 11.17 条,认为此类意在规避董事及保荐人确保资料准确完备责任的限责或风险因素陈述有违其责任。该决策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意在规避董事与保荐人责任的盈利预测风险因素陈述应删除,可作为招股章程风险因素披露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的豁免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1(2006 年 3 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裁定不批出豁免,甲公司不得在招股章程内列载涵盖期间与该公司财政年度不一致的集团未经审计财务资料盈利估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盈利估计的涵盖期间须与财政年度一致,未审计的季度数据不能替代审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一次性提前终止合约产生的赔偿收入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该收入与日常业务有关,可计入《上市规则》第 8.05(1)(a)条所要求的溢利。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一次性提前终止合约的赔偿收入能否计入溢利测试,判断落点在收入是否源自日常业务。
联交所就甲公司营业纪录期分为前身公司主理期间与注册成立后期间作出议决,认为构成上市主体的业务已存在超过三个财政年度,且集团能证明分别符合《上市规则》第4.04及8.05条。甲公司以两份会计师报告呈报业务纪录业绩属可接受做法,该事实本身不会引起上市异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7-2,裁定由不同股东拥有的实体在业务纪录期内重组而成的集团,可根据其最近期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符合《上市规则》第8.05(2)(e)条下5亿港元的最低收益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重组集团可用未经审计备考合并资料计算最低收益,为同类重组的收益测试口径提供依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裁定,因对销坏账拨备的税务影响产生的递延税项抵免与日常业务有关,可视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a) 条盈利规定的有利因素;因保留盈利及法定盈余储备拨作资本产生的退税属资本重组活动,与日常业务没有明显关系。该决策为 2005 年第一季个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区分递延税项抵免与退税是否属日常业务,为盈利测试下非经营性收益的认定提供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尚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作出上市决策,裁定可以接受该集团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将甲附属公司业绩纳入财务报表综合计算,尽管这样做不符合中国有关法例。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未缴足注册资本时仍可综合计算,但须在招股章程披露不合规详情与后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的个案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3-2,认为可准许其在上市文件另一个单独附录内刊载业绩纪录期后收购的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股权变动表及现金流表),但须满足两项条件:上市文件须以风险因素形式警告该等账目未经审核,并须设定机制使其后披露的被收购集团实际经审核资料可与该等未经审核账目比较。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中给出刊载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的两项条件,可对照理解未经审核资料的披露边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系列 42-3 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申报会计师采用倒转及前转程序确定年结日存货水平作出议决,该决策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2-19 取代。联交所认为倒转程序可接受,但前转程序须由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证明其必要;个案中前转期约五个月,存货金额约占末段财务期间结束时的资产净值 7%。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了倒转与前转程序在存货核查中的接受边界,前转需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9-3 显示,甲公司作为主板上市申请人,因应交易所按《上市规则》第 9.04 条要求修改聆讯日期,招股章程刊发日期落在申报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最后会计期间结算日起 6 个月期限届满后第 6 天,遂申请豁免第 8.06 条,被交易所拒绝。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的财务资料呈列作出上市决策,甲公司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招股章程及日后财务报告内的会计师报告,母公司乙公司则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区分招股章程与日后财务报告的准则差异调整表要求,涉及美股与港股双重上市的分拆安排可对照。
联交所上市决策明确,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是否提供盈利预测属发行人及顾问的商业决定,《上市规则》并无强制要求,不提供亦可接受,且不构成风险因素。若章程未提供盈利预测,保荐人及每名包销商须按标准格式向联交所作出承诺,不在上市前编写的经纪行报告或分析员报告中提供相关盈利预测或性质相近的财务资料。该承诺要求已于2009年6月删除,本决策于2019年4月撤回并由HKEX-GL35-12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2(2003 年 7 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裁定,上市申请人甲公司自愿在首次公开招股招股章程中作出盈利预测时,申报会计师就盈利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作出报告的同时刊载免责声明、警告投资者不要依赖该预测的做法不可接受,有关报告须剔除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82-15(2015年8月)规定,新上市申请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并按该交易所规则刊发比《主板规则》第8.06条/《创业板规则》第11.11条所要求更近期的未经审核季度/中期财务报表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38-12 就上市文件中资料披露的实际可行最近日期及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日期作出指引,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5-09 就主板新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按截至上市前一日期间的估计可分派溢利计算的特别股息作出指引,该函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指引要求发行人披露特别股息的估计金额、计算基础、派付日期及融资方法,并一般须承诺进行上市后特别审计以确定股息金额。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高度依赖主要客户 X 是否适合上市作出决策,甲公司向客户 X 的销售占过去四个会计年度收益的 98%、93%、99% 和 79%。联交所认为依赖主要客户的问题可通过披露方式处理,并列出评估是否过度依赖单一供应商或客户时考虑的因素,包括能否改变业务模式、依赖程度会否下降、行业是否由少数公司操控、依赖是否双向及能否保持收益。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出评估单一客户依赖的五项因素,并说明依赖可通过招股章程披露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在业务纪录期内违反营运地法例及规例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其不合规程度未致令其不适合上市,有关事宜可以披露方式处理。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出评估不合规记录是否影响适合上市的考虑因素,并说明保荐人意见与披露安排的处理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2-1(2010 年 5 月,已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并由 HKEX-GL68-13 取代)审议甲公司大部分营业额及纯利源自与董事及雇员交易是否适合上市。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依赖密切关连方交易时,仅靠企业管治措施与披露不足以解决适合上市问题。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3-2013,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因主要零售店违规事项及业务纪录期后财务表现倒退,暂不适合上市。甲公司三家零售店占业务纪录期收入约80%,甲店逾30%收入涉及五层用途不符入伙纸及违例建筑工程,其中三层属严重违规并已交还业主,预计全年收入减少10%;改建方案若获批,施工六个月期间销售预计下跌50%。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主要零售店违规与业绩倒退叠加时如何判断适合上市,并给出保荐人意见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上市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69-1,认为甲公司无须在上市时或之前解除母公司为其现有银行融资提供的担保,理由是甲公司已获多家独立财务机构承诺提供大致同等的再融资,且有关承诺将在上市文件中披露。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母公司担保不必然要在上市前解除,判断财政独立看的是独立融资能力与披露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董事与母公司集团董事重叠的情形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2-2,认为就《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27A段而言,甲公司已证明其独立于母公司。该决策于2006年3月刊发,2019年3月撤回并由 HKEX-GL68-13 取代;分析中联交所从财政、营运和管理三方面考察独立性,并列出保荐人提出的董事重叠比例、兼任董事职责范围、业务划分及持续关连交易规模等因素。
推荐理由:已撤回的上市决策展示了董事重叠情形下判断发行人独立于母公司的具体考量因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3,判断其执行董事与母公司董事重叠、与母公司集团同属一个行业并拥有共同客户,是否构成过度依赖母公司而不适合上市。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从管理、财政、业务三方面拆解依赖母公司是否影响适合上市,并说明不竞争承诺只是考虑因素之一。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2,裁定集团与母公司集团各自业务已划分清楚,两者构成或很可能构成的业务竞争已按《上市规则》第 8.10 条充分披露。该决策 2006 年 3 月刊发,已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0-19 取代;个案中乙业务在业务纪录期间三个财政年度分别约占集团营业总额 60%、50% 及 5%,重组后由母公司接手。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项列出业务划分的核查维度,处理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与独立性披露时可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业务依赖国有企业母公司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裁定其依赖程度不足以构成《上市规则》第 8.04 条下不适合上市的理由,相关问题可通过在招股章程披露解决。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列出判断申请人依赖控股股东是否影响适合上市的考虑因素,可对照招股章程披露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0-5(2006 年 3 月,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中控股股东 P 先生未取得所在司法权区批准即投资中国内地一事作出议决。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申请以 H 股在主板上市时依赖母公司提供广告业务所需刊物编采内容一事作出裁决,认为该依赖本身不令甲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4 条及附录一 A 部第 27A 段的独立性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46-1,裁定甲公司被视作重新上市后对母公司集团营销及采购功能的依赖,特别是营销功能方面的依赖,非单靠资料披露可以解决,要求其在继续上市申请前先采取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