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2022年12月22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9-2020:甲公司拟向全权信托授出股份期权的建议不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9-2020,裁定甲公司拟根据新股份期权计划向全权信托授出期权的建议不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决策指出,授出期权时尚未指明为谁的利益而授出,该信托安排可能规避第 17.03(9) 条关于行使价的规定,并违反第 17.03(17) 条禁止期权转让的规定。该决策于 2023 年 1 月撤回,由新的第 091-2022 号常问问题取代。

2022年1月28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7-2012:接纳 X 公司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2022 年 1 月标注修改版)

    联交所基于 X 公司实际情况,接纳其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申请第二上市,并明确该接纳仅属个别情况。X 公司股份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逾 10 年,其提交的对照表显示马里兰州法律在《联合政策声明》第 1(c)、2(a)、2(d)、2(f)、3(a)、4(c) 及 4(d) 项上与香港法例水平相若或更严谨。

2021年12月30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9-3:仅向可转债投资者提供的特别权利违反《主板规则》第 2.03(4)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3(2010 年 7 月刊发,2014 年 7 月及 2022 年 1 月更新),认定仅向拟认购可换股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若干特别权利违反《主板规则》第 2.03(4) 条公平及平等对待股东的一般原则。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只给可转债投资人的提前赎回权如何实际限制股东罢免董事与否决关联交易的权利。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5-1:豁免 X 公司招股章程载列会计师报告及第 4.05A 条收购前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X 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寻求在主板第二上市)的申请作出上市决策,豁免《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规定,使其毋须在招股章程内载列会计师报告及第 4.05A 条规定的重大附属公司收购前财务资料。联交所认为不宜采用收益比率测试厘定该收购规模,并接受 X 公司遵循其主要监管机构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规定;该决策已被新指引信 GL111-22 取代。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8-2012:豁免甲公司收购多伦多上市公司通函载列目标公司会计师报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现金要约收购一家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主要交易,豁免《主板规则》第 14.67(6)(a)(i) 条要求通函载列目标公司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通函须载列甲公司申请豁免时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豁免会计师报告的条件,海外收购通函的替代披露安排可以据此对照设计。

2021年12月24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3-2016:甲公司分拆新公司后余下集团能否依赖投资物业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盈利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93-2016,审议甲公司分拆制造业务注入新公司独立上市后,余下集团能否依赖投资物业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盈利要求。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分拆后余下集团依赖投资物业未变现公平值收益须证明业务具实质性与可持续性,租金收入规模成为判断落点。

2020年9月26日周六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60

    联交所指引信 GL32-12 更新:营业纪录期及末段财务期间内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及业务的会计与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2-12,就新上市申请人在营业纪录期及末段财务期间内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或业务的会计及披露规定作出指引。指引明确《主板规则》第 4.04(2)及(4)条不设重要性门槛,第 4.05A 条适用于规模达 25%或以上的重大收购,第 4.28 条则按合计后任何百分比率达 5%或以上即视为收购主要附属公司处理,并列出可获豁免的个别情况及条件。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营业纪录期后收购的会计师报告披露范围与5%规模测试口径写清楚,设计收购类核查程序时可直接对照。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31-12:台风信号及暴雨警告下的IPO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31-12 列明8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政府公布的“极端情况”及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时,IPO 各环节的处理安排,涵盖批准信发出、招股章程刊发、认购申请开始或截止、分配公告预审、上市批准信及上市首日买卖。若恶劣天气导致招股章程注册延误、招股期少于三天而违反《公司条例》第44A(1)条,申请人须修改时间表并于下一个营业日公告,毋须发补充招股章程。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指引信 GL16-09:明确首次公开招股文件预审范围,稳定价格公告不再预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6-09(2009 年 10 月发布,2010 年 7 月及 2016 年 6 月更新)列明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人的宣传资料、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招股章程、正式通知、配发结果及中标价公告等须经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组预审后方可发表,并对应主板与创业板规则条文。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6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09 指引信: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13.46及╱或13.49(1)条刊发首份年度报告及首份年度业绩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09 指引信列出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13.46及╱或13.49(1)条的多项条件。申请豁免第13.46条的,须在上市文件内加入首份年度业绩及首份年度报告所涵盖汇报期间的财务资料,并加入是否遵守《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简短声明。申请豁免第13.49(1)条的,须在上市文件内加入上述财务资料,且不违反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成立地法律。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4.10 条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内地注册成立的银行)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4.10 条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公司的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对第 4.10 条银行披露规定的豁免考量因素与附加条件。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0-2:豁免甲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21条更改财政年度结算日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2(2006 年 3 月),裁定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8.21 条,准许将财政年度结算日由 3 月 31 日改为 12 月 31 日,以与集团内大部分实体的年结日一致。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8-2012:是否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8(1)条中期报告规定

    联交所就甲公司(A股亦在中国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拟于第4年9月在联交所上市)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8(1)条有关第4年中期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招股章程须载列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的截至第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及比较数字、相应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以及申报会计师的审阅报告。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申请人以介绍方式上市且香港为唯一上市地点,首次上市费如何厘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5-3 明确,申请人以介绍方式上市且香港为唯一上市地点时,首次上市费按《上市规则》附录八第1段以“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计算。若能从上巿文件算出市盈率,则以市盈率衡量该货币值;否则以首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是否会忽略收购交易代价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接受其他规模测试提议(HKEX-LD83-1)

    联交所就X公司(H股在联交所、A股在内地交易所上市)以发行A股收购主要股东业务一案,决定忽略代价比率计算结果并接受其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该代价比率按全部已发行股本(含A股及H股)市值计算,但市值仅按H股价格计算,结果高于100%,其余百分比率仅显示为主要交易。X公司提议以交易前五个交易日A股及H股平均市价计算市值,代价测试结果低于40%。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供股上市文件营运资金声明的上市决策 LD81-2014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发行人甲公司的供股上市文件授予豁免,无须遵守《主板规则》第 9.20(1)条及附录一 B 部第 30 段的营运资金声明规定。甲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保险业务,其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受中国保监会审慎监督,联交所认为营运资金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该上市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7-2013:X 先生豁免期后是否符合资格担任甲公司秘书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7-2013 议决 X 先生在 3 年豁免期结束后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联交所依据其约 3 年联席秘书经验、参与集资及关连交易等公司行动、定期参加培训,且豁免期内甲公司未严重违反《上市规则》作出上述判断。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处理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1 明确,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若不具备《上市规则》第 8.17(2) 条的专业资格,须由一名具备该资格的人士提供三年协助,发行人并须取得第 8.17 条豁免。三年期届满后联交所会重新检讨,预期届时无须再豁免,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再度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1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就附属公司乙购股权计划10%限额计算基准给予豁免(LD18-2011)

    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附属公司乙在主板上市所涉购股权计划给予豁免,准许按附属公司乙新上市时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10%限额,而非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计划当日。联交所认为该做法与《主板规则》第17.03(3)条注(1)原意一致,且计划及授出购股权限额须经甲公司股东批准。该上市决策已于2020年10月撤回,因相关规则修订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

2020年8月28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明确介绍形式上市的证券流通量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适用于拟以介绍形式上市、且拟上市证券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在递交 A1 或 5A 表格时一并提交建议的流通量安排供联交所审批。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介绍形式上市的流通量安排要求,并新增海外市场交投不活跃通常不视为适合上市的判断口径。

2020年2月27日周四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豁免矿业公司新申请人遵守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 列出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申请豁免遵守第8.05条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该函于2013年8月更新并取代 HKEx-GL5-08。申请人须证明因处于生产前期、勘探及/或发展阶段而无法符合盈利、收益或现金流量测试,并清楚证明有路径达至商业生产;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须具备相关行业经验,所依赖个别人士须有最少五年相关经验。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2013:甲公司董事及高管整体是否具备矿业勘探开采充足经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2013 裁定,甲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被视为拥有《上市规则》第 18.04 条所述与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理由是其多金属基本金属矿业经验可应用于铅锌矿开采,且九名核心管理人员中有五名具备相关充足经验。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有关经验。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1-2013:NI 51-101 是否属《上市规则》第 18.32 条可接纳的报告准则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第二上市申请人、第十八章矿业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 NI 51-101 属《上市规则》第 18.32 条可接纳的报告准则,并适用于甲公司。联交所考量了甲公司采纳 NI 51-101 与第十八章规定相若、招股章程载有最新储量及资源量资料、其股份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等因素。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0-2013:甲公司产量分成合同下对油田勘探开采决策的影响力认定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在产量分成合同下是否有足够权利作出裁定,认为联合管理委员会须一致决策、甲公司代表可否决不符其利益的决议,故其影响力符合《主板规则》第18.03(1)(b)条。乙公司收回油田营运的权利不影响该认定,因合同逾23年后才届满,且乙公司已确认不会行使收回权。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9-2013:裁定第 18.33(2) 条允许按税前及税后基准披露储量净现值,并豁免甲公司遵守第 18.33(6)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裁定《主板规则》第 18.33(2) 条允许按税前及税后基准披露证实储量、证实加概略储量、证实加概略加可能储量及后备资源量的净现值,并同意豁免甲公司遵守第 18.33(6) 条,准许其披露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及石油原始地质储量的价值估算。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 LD32-2012:甲公司拟购入或发展的矿业权益是否须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上市文件毋须就拟购入或发展的矿场X、矿场Y及矿场Z逐项载列合资格人士报告,前提是甲公司不倚赖这些矿业权益取得上市资格。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披露各矿场重要资料及建议收购条款,并承诺在取得所需资料后逐项编制及发出合资格人士报告,同时在年报内逐项汇报发展情况。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港交所上市决策:无一宗证券认购超500万港元时是否仍须将证券分为两组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1-2(2001 年 1 月)裁定,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中未收到任何涉及 500 万港元以上的认购申请时,毋须按《上市规则第 18 项应用指引》第 3.1 段将供公开认购的证券总数平均分为 A、B 两组。该规则以 500 万港元为界区分大小投资者,本个案只有一类投资者,故无分组必要。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3:保荐人乙公司可否认购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IPO股份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3(2000年3月,2013年1月更新)裁定,保荐人/包销商乙公司可认购其客户甲公司首次公开招股中「公众认购」部分的股份,但有关详情必须在申请认购结果公布中作出适当披露。该决策依据《主板规则》第3A.07条及《创业板规则》第6A.07条,并注明保荐人应确保其独立性不会因乙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认购股份而受到影响。

2020年1月16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2-3: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20 及 14A.80 条接受甲公司替代规模测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出售项目公司 25% 权益及提供顾问服务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裁定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20 及 14A.80 条不理会计百分比率的结果,并接受甲公司提出的替代规模测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非全资附属公司交易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时,联交所接受何种替代规模测试。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委任外聘基金经理管理现金盈余储备是否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HKEx-LD53-2)

    联交所就甲公司全资附属公司X与独立第三方基金经理签订全权管理协议、将1,000万美元盈余资金转入基金经理管理的组合一事作出裁定:该基金管理协议及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均属《上市规则》第14.04(1)(g)条豁免范围,甲公司毋须遵守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豁免须符合指引,即发行人已清楚订明财政政策且交易按此政策进行;发行人仍须继续监察第13.09(1)条下的一般披露责任。

2019年12月6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披露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若干资料(LD67-2013)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向独立借款人提供有抵押委托贷款一事授予豁免,允许其不披露借款人身份、利率、应收利息及服务费。该贷款交易属须予披露交易但并非重大,且已有抵押担保,甲公司改为披露借款人主要业务、利率及服务费范围、抵押品条款和信贷风险评估。联交所同时指出,《主板规则》第14.58条已于2019年10月1日修订,规定须披露须予公布交易的对手方身份。

2019年9月28日周六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1:甲公司配售可换股票据与收购目标公司是否构成现金资产公司及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1(2010 年 7 月,2019 年 10 月撤回)处理甲公司配售可换股票据及收购目标公司两项事宜。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现金资产公司与反收购行动的判断落点,以及联交所附加的披露与尽调条件。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4:甲公司分派乙附属公司股份是否触发《上市规则》第2.04条附加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将非全资附属公司乙附属公司股份以实物分派给股东一事作出决定,认为无须根据《主板规则》第2.04条增订附加规定。联交所关注分派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尤其是所分派股份并非在联交所上市;本案中股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可自由转让并在流通市场变现,甲公司承担股东获转让股份的费用并提供两年托管安排,且分派须经股东批准。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6-1:甲公司在主要股东旗下银行存放款项属《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联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6-1(2009年10月刊发,2014年7月、2019年10月更新),议决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主要股东旗下银行存放款项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发行人在关联银行存放款项仍属关联交易,第14A.87(1)条豁免不适用于非银行发行人。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以实股按比例配发乙附属公司全部股份是否构成交易

    联交所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甲公司将乙附属公司全部股份以实股按比例配发的建议不构成甲公司的一项交易。由于甲公司拟设特别股东大会(母公司股东及其联系人弃权)并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等保障独立股东措施,联交所未按第2.04条施加额外规定。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就须予披露交易公告披露要求授予豁免(LD68-2013)

    联交所就甲公司收购香港目标物业一事授予豁免,允许其须予披露交易公告不披露卖家主要业务、物业名称地址及收购先决条件。甲公司将改为披露卖家独立性、物业所在区域与拟购单位总面积,并声明收购须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联交所认为该收购对甲公司不算重大,披露替代资料可让投资者了解交易性质,且现阶段披露有关资料或损害其利益。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拒绝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及14A.80条不理会甲公司交易收益比率

    联交所裁定不宜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及14A.80条不理会甲公司拟向控股公司转让目标公司Y 95%股权的收益比率。该交易资产比率及盈利比率均低于1%,代价比率约2.1%,收益比率约10%;联交所认为收益比率结果并异常,且甲公司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未能作具意义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