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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2:行业性质特殊不构成资产测试宽免理由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2 裁定,资产测试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行业性质特殊不能获得宽松处理。甲公司拟收购保健行业小规模生意,主张以其盈利潜力及已撇账商誉计入有形资产净值,联交所认为已撇账商誉不应计入资产测试,该收购按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处理。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1:因收购导致控股转变不一定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1 裁定,因收购行动导致控股转变不一定使交易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案中甲公司发行代价股份约占其当时已发行股本 80.8%、交易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30.9%,收购属丙公司交易前已拥有的「上市资产」,按《上市规则》第 14.06 条不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仅按第 14.09 条构成主要交易。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7:上市前认购可换股债券转为约10%股权的投资者是否属公众人士及禁售限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7,裁定乙公司行使上市前认购的可换股债券换股权、转为持有甲公司超过10%股权后,不会被视为公众人士,其在甲公司上市时不得出售所持股份,直至《创业板上市规则》适用的股份禁售期结束。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4:上市前授予可换股工具投资者否决权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4)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上市前向可换股工具投资者授予清盘、修改章程、经营新业务及合并等重大事宜否决权作出议决,认为该等权利为少数股东不获享的额外权利,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4) 条平等对待股东的规定,故批准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该否决权在上市后不再存在。该决策于 2007 年 8 月发布,2012 年 10 月撤回并由 GL43-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上市前投资者否决权构成少数股东不获享的额外权利,须于上市后终止。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3:保荐人集团成员招股前投资须不低于公开招股最终定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中投资者甲(保荐人集团成员之一)的招股前投资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3。该投资协议在呈交正式上市申请后不久签订,认购价相当于建议招股价加 7%至折让 15%,完成日期在招股章程日期前不久。

    推荐理由:联交所裁定招股前投资认购价须不低于公开招股最终定价,为判断上市前投资是否违反公平平等对待原则提供口径。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2:仅向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提供折让换股及不抵押保证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新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2,认定仅向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保证可按招股价 90.25% 的折让价将强制性可换股债券转换为股份,以及向非强制性可换股债券提供不抵押保证等优惠条款,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 条公平有序及股东获平等对待的原则,甲公司应在上市前取消上述优惠。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1:Pre-IPO 投资者董事提名权须于上市后终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 Pre-IPO 投资者 X 所获权利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1,依据《上市规则》第 2.03 条裁定投资协议中的董事提名权须在上市后终止。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 Pre-IPO 投资者董事提名权须于上市后终止,独有权的保留以明文写入董事诚信责任为前提。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是否接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认可司法地区(HKEx-LD58-1)

    联交所裁定,X公司若按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就其在联交所主板作主要上市申请而言,可接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认可司法地区。联交所同时表示,日后申请人作出类同修订,原则上亦可接纳该省为主要及第二上市的认可司法地区;但寻求第二上市者仍须令联交所信纳其主要上市地监管水平至少相当于联交所。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接纳澳洲为认可司法地区及澳洲证券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

    联交所就X公司申请在主板第二上市作出决定,接纳澳洲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下的认可司法地区,并接纳澳洲证券交易所为可提供至少相当于香港股东保障水平的交易所。联交所同时表示,日后在适当情况下原则上也可接受澳洲作为主要上市的认可司法地区;若申请人主要上市地监管机构并非澳洲证券交易所,仍须令联交所确信其监管水平至少相当于联交所水平。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1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5-2:Pre-IPO 配售以审批进程为条件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2.03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前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配售股份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5-2,裁定该配售条款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 条的原则。该配售的付款时间及资金安排以上市审批程序为条件,并设有上市不获批时控股股东按原价购回的安排,联交所认为这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与首次公开招股投资者无异。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5-1:甲公司上市前配售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2.0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前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配售股份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5-1,该决策于 2006 年 6 月刊发、2012 年 10 月撤回并由 GL43-12 取代。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说明,仅满足披露、出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的技术规定,并不足以让上市前配售通过《上市规则》第2.03条的原则审查。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4: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甲公司招股章程须否纳入更近期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甲公司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4-4,规定若其在招股章程刊发时已按另一交易所规定公布涵盖期间比《上市规则》规定更近期的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招股章程须包括该等资料。

  1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4-13:分销商关联客户认购及持有股份的同意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 A 公司的全球发售,决定同意将配售股份分配给分销商母公司集团旗下以代理人身份行事的关联客户 W 公司、X 公司及 Y 公司,条件是除非全球发售未获足额认购,否则该等分销商分配给关联客户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其分配股份总数的 5%,股份不得优先发售予关联客户,且分配详情须在分配结果公告中披露。对于以所有人身份持有股份的关联客户 Z 公司,联交所表示不会同意。

  1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董事在公司公布中期或年度业绩前一个月内额外申请认购供股股份属违反标准守则

    联交所上市决策(LD5-3)裁定,董事在上市公司公布年度业绩前一个月内额外申请认购供股股份,违反《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附录十A3段。董事认购本身应占的供股股份不违规,但额外申请已超越维持现有股权免遭摊薄的需要,且供股与业绩公布时间均由董事决定。该决策1999年8月发出,2009年9月撤回,其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附录10第7(d)(i)段。

  1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能否倚靠联营公司收入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营业记录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LD5-1裁定,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营业记录规定,应拒绝其上市申请。甲公司三个财政年度每年盈利总额70%以上来自一家持股20%的中外合营联营公司,因对该联营公司无控制权,不能倚靠其收入。该规则已于1999年4月修订以澄清此诠释。

  1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8-2013:因招股章程披露不足发回 11 宗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48-2013(2013 年 1 月刊发,2016 年 5 月更新),依据《主板规则》第 9.03(3) 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12.14 条,逐一发回 A 至 F 公司 6 宗主板申请和 G 至 K 公司 5 宗创业板申请,原因是与 A1 表格一并提交的招股章程不属较完备版本。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申请被发回的具体披露缺口,可作为判断招股章程是否属较完备版本的对照清单。

  1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1)及11.10条的上市决策(已由GL25-11取代)

    联交所就甲公司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豁免,允许其招股章程的会计师报告毋须包括截至最新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财务资料,条件是申报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务期间不得早于招股章程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且该期间与建议上市日期相隔不超过两个月。该上市决策(HKEx-LD45-3,2005年第一季)已于2013年6月撤回,并由GL25-11取代。

  1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非常重大收购被视作新上市申请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 裁定,甲公司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应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该交易以发行新股支付,纯利测试及已发行股本测试均超过 100%,发行新股约占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53%,导致控制权及董事会组成出现重大改变,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14.07(3)(e) 及 (f) 条条件。该决策于 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第 14 章修订后不再适用,并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1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创业板申请人控股股东上市后继续提供担保或抵押财务资助是否获准

    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控股股东在上市当日及之后继续以担保或抵押形式提供财务资助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该等担保及抵押毋须于上市时解除。联交所要求控股股东承诺,除非集团已悉数偿还贷款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解除不会对营运及业务目标构成不利影响,否则不撤销或解除担保及抵押。该决策已于2012年11月撤回。

  2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2011:是否接纳法国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2011 决定接纳法国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适用于在法国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采用单一董事会架构、须遵守法国法定证券监管机构 AMF 规定并可证明与法国有合理关系的申请人。

  2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 LD41-2:按规则第8.05A条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后,招股章程仍须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财务资料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 议决:即使按《主板规则》第 8.05A 条在管理层大致相若条件下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甲公司仍须在招股章程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的财务资料。该收购在上市申请日按第 14.04(9) 条百分比率将归类为主要交易,被收购集团为主要附属公司。联交所并要求以独立附录取列被收购集团自三年营业纪录起至收购日止的独立会计师报告。

  2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第二十一章上市申请人上市时最少股东数目(HKEx-LD37-1)

    联交所就第二十一章上市申请人甲公司(投资公司,拟向少数专业投资者发售股份、无意发售予香港公众人士)作出上市决策,裁定《上市规则》第8.08(2)条适用,甲公司上市时须至少拥有1001名股东。该决策已于2015年8月撤回,并由GL17-10取代;附注载明上市时最少股东数目已于2004年3月修订为300名。

  2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创业板IPO前配售股份的出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认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 认定,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不久以较首次公开招股价大幅折让配售给投资者的股份,须遵守与转让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相同的出售限制,禁售期内该承配人不算公众人士。联交所强调承配人是否受限视个别情况而定,折让越大、距上市申请越近,交易真确性越受质疑。该决策已于 2012 年 10 月撤回,由 GL43-12 取代。

  2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012:是否接纳南韩为《主板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2012 议决,会考虑接纳南韩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条件是南韩注册的上市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证明与南韩有合理关系,并同意上市后受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约束。

  2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对合营企业仅有联合控制权时,合营企业利润可否计入三年交易纪录

    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议决:甲公司对BOT合营企业无绝对控制权但具联合控制权(主要范畴有否决权),该合营企业业务及营运业绩可计入《上市规则》第8.05条的三年交易纪录要求。联交所表示,合营企业利润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入甲公司账目,均一概作甲公司本身营业业绩处理。该决策已于2013年12月撤回,并由上市决策LD106-1取代。

  2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3-2012:两家中国典当贷款业务申请人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33-2012,要求两家在中国从事典当贷款业务的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作出特定披露,依据为《创业板规则》第14.08(7)及17.56(2)条(相应于《主板规则》第11.07及2.13(2)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典当贷款申请人须披露的合规、客户组合、风控与抵押品估值事项,可作为同类业务上市文件披露清单。

  2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持续性关连交易豁免上限须以已发表资料数字为基准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 就《上市规则》第 14.26 条裁定,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豁免上限必须基于可轻易从上市公司已发表资料(如年报)中确定的数字。该案中甲公司拟以旗下乙公司购货总额的百分比设定上限被否,因乙公司数字并非甲公司已披露数据;甲公司可参照自身年报披露的总营业额设定上限。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修订引入第 14A 章后不再适用。

  2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与计划上市日期最长可相隔3个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明确,新上市申请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与计划上市日期最长可相隔3个月,超过此上限的《上市规则》第4.04条豁免申请将不获批准。该决定参照《上市协议》第8段(现《上市规则》第13.46(1)条)要求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送年报的原则。

  2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会否接纳特拉华州为符合主板第十九章及创业板第二十四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 考虑接纳美国特拉华州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认可司法权区,条件是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并证明与特拉华州有合理关系。不修改章程者须提供理由,由联交所按个别情况评估;日后特拉华州注册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申请上市。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特拉华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3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改变关连交易条款对关连交易豁免的影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 明确,原获豁免的关连交易若其后条款有变,上市公司须通知联交所,除非再获豁免,否则须符合关连交易规定。案例中甲公司获豁免后佣金率变动却未通知联交所,即使年度佣金总额未超限额、变动对公司有利,豁免仍失效,相关交易被裁定违反《上市规则》第 14.25 条。该决策因 2004 年 3 月修订引入第 14A 章持续关连交易规定而不再适用。

  3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2-2011:管理人代客户持股是否构成核心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2011 议决,该管理人并非甲公司(主板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关连人士。管理人代客户持有甲公司约 12% 股份,其中 8% 由汇集基金持有、4% 由个别基金持有,因个别基金客户保留投资决定及投票权,该 4% 股份的投票权属客户,管理人未控制 10% 或以上股份,故不构成主要股东。

  3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四项测试均低于100%但涉控制权变动的注资仍属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 裁定,甲公司注入资产虽“四项测试”结果均低于100%,但因交易引入新控股股东并导致控制权变动,仍属《上市规则》第14.06条下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甲公司因此不符合第14.07(3)条,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处理。该决策于2009年9月撤回,2004年3月第14章修订后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