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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对合营企业仅有联合控制权时,合营企业利润可否计入三年交易纪录

    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议决:甲公司对BOT合营企业无绝对控制权但具联合控制权(主要范畴有否决权),该合营企业业务及营运业绩可计入《上市规则》第8.05条的三年交易纪录要求。联交所表示,合营企业利润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入甲公司账目,均一概作甲公司本身营业业绩处理。该决策已于2013年12月撤回,并由上市决策LD106-1取代。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3-2012:两家中国典当贷款业务申请人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33-2012,要求两家在中国从事典当贷款业务的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作出特定披露,依据为《创业板规则》第14.08(7)及17.56(2)条(相应于《主板规则》第11.07及2.13(2)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典当贷款申请人须披露的合规、客户组合、风控与抵押品估值事项,可作为同类业务上市文件披露清单。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持续性关连交易豁免上限须以已发表资料数字为基准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 就《上市规则》第 14.26 条裁定,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豁免上限必须基于可轻易从上市公司已发表资料(如年报)中确定的数字。该案中甲公司拟以旗下乙公司购货总额的百分比设定上限被否,因乙公司数字并非甲公司已披露数据;甲公司可参照自身年报披露的总营业额设定上限。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修订引入第 14A 章后不再适用。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与计划上市日期最长可相隔3个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明确,新上市申请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与计划上市日期最长可相隔3个月,超过此上限的《上市规则》第4.04条豁免申请将不获批准。该决定参照《上市协议》第8段(现《上市规则》第13.46(1)条)要求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送年报的原则。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会否接纳特拉华州为符合主板第十九章及创业板第二十四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 考虑接纳美国特拉华州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认可司法权区,条件是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并证明与特拉华州有合理关系。不修改章程者须提供理由,由联交所按个别情况评估;日后特拉华州注册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申请上市。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特拉华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改变关连交易条款对关连交易豁免的影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 明确,原获豁免的关连交易若其后条款有变,上市公司须通知联交所,除非再获豁免,否则须符合关连交易规定。案例中甲公司获豁免后佣金率变动却未通知联交所,即使年度佣金总额未超限额、变动对公司有利,豁免仍失效,相关交易被裁定违反《上市规则》第 14.25 条。该决策因 2004 年 3 月修订引入第 14A 章持续关连交易规定而不再适用。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2-2011:管理人代客户持股是否构成核心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2011 议决,该管理人并非甲公司(主板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关连人士。管理人代客户持有甲公司约 12% 股份,其中 8% 由汇集基金持有、4% 由个别基金持有,因个别基金客户保留投资决定及投票权,该 4% 股份的投票权属客户,管理人未控制 10% 或以上股份,故不构成主要股东。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四项测试均低于100%但涉控制权变动的注资仍属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 裁定,甲公司注入资产虽“四项测试”结果均低于100%,但因交易引入新控股股东并导致控制权变动,仍属《上市规则》第14.06条下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甲公司因此不符合第14.07(3)条,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处理。该决策于2009年9月撤回,2004年3月第14章修订后不再适用。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5-1:关联交易所涉数额超过豁免上限,豁免被撤销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5-1 裁定,甲公司因关联交易数额超过豁免所规定的上限,其豁免被撤销并须发出公布。甲公司此前获 3 年内无须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14.25(1) 条及第 14.26 条披露和股东批准规定,条件之一是交易总额不得超过按集团年度营业额若干百分比厘定的限额,但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未遵守该上限。由于交易属持续性质,未来持续交易若未能成功申请豁免,须全面遵守有关规定。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2011:甲公司外判与回判协议须按《主板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签订的两份三年期框架协议作出决定,认为协议 1(母公司集团外判系统工程予甲公司)与协议 2(甲公司将部分工程回判予母公司集团)互相关连,应按《主板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联交所不同意甲公司以收益性质与支出性质不同为由分开处理,合并后按金额较大者分类,两份协议均属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外判与回判协议互相关连须合并计算,收益与支出性质不同不构成分开处理的理由。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2: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兼净亏损公司出售资产的「4项测试」计算方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2 明确,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兼出现净亏损的上市公司出售任何资产,严格引用《上市规则》第 14.09 条「4项测试」均会构成主要交易。该决策于 2000 年 5 月发出、2009 年 9 月撤回,并因 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第 14 章修订后不再适用,修订后规则为《主板规则》第 14.07(1) 和 14.20 条。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1:亲属关系会否使X先生变为关连人士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1 裁定,仅亲属关系本身即足以使 X 先生成为《上市规则》第 14.03(2)(a)(ii) 条所指的关连人士,甲公司与其联系人乙公司的交易属关连交易。该决策于 2000 年 5 月作出、2009 年 9 月撤回,并因 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修订重新界定「联系人」定义而不再适用。

  1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011:甲公司分别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的建造合约须合并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3-2011(2011 年 6 月刊发,2014 年 7 月更新)裁定,甲公司分别授予丙公司、丁公司的两份铁路建造合约虽经独立招标,但因同属新铁路项目组成部分且丙公司、丁公司互有关连,须按《主板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并按两份合约总额分类。

  1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011:是否接纳意大利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011 决定接纳意大利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有意申请人须对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意大利有合理关系。日后意大利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意大利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1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011: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阿尔伯达省为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011 决定接纳加拿大阿尔伯达省为《上市规则》所指发行人注册成立的认可司法权区,不论其是否为汇报发行人。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按《联合政策声明》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于 2011 年 5 月刊发、2012 年 2 月更新,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阿尔伯达省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1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X先生能否出任甲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 裁定,X先生不会被接纳为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X先生直至一个月前仍在甲公司关联人士所控制的数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联交所认为其在对甲公司业务作出独立判断时可能遭遇困难,尤其是在涉及关联人士的关联交易方面,故不符合《主板规则》第3.11条。该决策的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第3.13(7)条。

  1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1-1)

    联交所决定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加州有意申请人须对其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日后加州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 HKEx-LD111-1 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美国加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1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因缺乏企业融资经验不合资格担任新上市申请公司联席保荐人

    联交所裁定甲公司不能出任新上市申请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因其未能使联交所确信其具备所需经验。甲公司除曾为包销商及分包销商外未参与任何新上市申请工作,负责企业融资的7人中2名全职人员最近才加入且缺乏相关经验。该上市决策因2007年1月《上市规则》撤去保荐人资格条件规定而不再适用。

  1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4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日本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0-1)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10-1 裁定,若 X 公司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订,联交所可接纳日本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日后在日本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日本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2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先旧后新配售14天期间自配售及认购协议签订日起算

    联交所就《上市规则》第14.24(6)(a)条作出上市决策,明确以「先旧后新」方式配售的14天期间应自配售及认购协议的签订日期起计算,而非自完成配售的日期起计算。原因是协议一经签订,控股股东即被视为已减持权益。该决策的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第14A.31(3)(d)条。

  2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09-1)

    联交所决定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X公司以香港预托证券在联交所第二上市。日后在巴西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HKEx-GL12-09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X公司须在招股章程披露巴西与香港规定的主要司法或监管差异,并作出多项股东保障承诺。

  2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马恩岛注册成立的有意上市申请人须对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马恩岛有合理的关系。日后在馬恩島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所载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

  2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2011:是否接纳格恩西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格恩西(Guernsey)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注册的上市申请人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并证明与格恩西有合理关系,此类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HKEx-LD10-2011,2011 年 5 月)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格恩西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2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联交所就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作出裁决:X 先生持上市公司 60%权益,上市公司与 X 先生分别持甲公司 40%及 1%,X 先生直接持有的 1% 相对其透过上市公司持有的 40% 并不重大,故《主板规则》第 14A.11(4)条注 1 的豁免适用,甲公司不被视作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2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74-14 指引:何谓未能通过三天初检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74-14,就何谓未能通过三天初检提供指引。联交所仅在发现遗漏三日初检核对表项目、严重程度足以令申请版本被视为并非大致完备时,才会退回申请版本;单一事项遗漏多数不导致退回,除非事项重大。该指引因三天初检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后终止而于同月撤回。

  2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明确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与资料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就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中的定价政策及资料披露提供指引,对应《主板规则》第 14A.51 至 14A.59 及 14A.71 至 14A.72 条、《创业板规则》第 20.49 至 20.57 及 20.69 至 20.70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要求持续关连交易披露具体定价条款而非笼统表述,并说明独董与核数师年度审核的核查落点。

  27.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6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2-14:IPO 上市文件「适用法律及法规」一节披露简化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72-14,就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适用法律及法规」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用词精确、采用浅白语言,并就申请人业务作出中肯持平的法律法规披露。指引要求避免法律专业用语、聚焦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并按重要性比例披露;未遵循者其上市文件或不被视为大致完备版本。该函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28.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0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70-14: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70-14 为 2012 年 4 月 20 日关连交易规则指引新闻稿的复制版本,因引入修订后的《主板规则》第 14A 章及《创业板规则》第 20 章,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撤回。该指引以浅白语言辅以图例讲解关连人士与关连交易的定义、披露及股东批准等规定,并说明豁免与个别豁免的适用情形。

  29.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64-13:简化 IPO 申请表格及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64-13,要求简化 IPO 白色、黄色及其他申请表格及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的披露,使内容相关、精要、行文浅白。指引要求删减表格与章节间的重复资料、以浅白语言重写,申请表格字体至少为 Times New Roman 12 号并印于 A3 纸张。该指引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30.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62-13:上市文件「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一节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2-13 就上市文件「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一节的披露给出指引,要求申请人准备上市申请时依循,未遵循的上市文件或不被视为大致完备版本。该指引信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3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59-13 指引:上市文件「管理层讨论及分析」如何披露以往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59-13 就上市文件「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提供以往财务资料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内容简洁易明、以浅白语言撰写,并对申请人财务资料作出有意义的讨论及分析。该指引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3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54-13:IPO 上市文件「风险因素」一节的披露简化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54-13 就 IPO 上市文件「风险因素」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取代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核对表的标准意见 4.10。该指引要求风险因素用词精确、铺排清晰、采用浅白语言,聚焦与申请人相关的重大风险并说明其影响,按重要程度由高至低排列,避免重复、过时内容及欠缺具体说明的免责声明。该函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3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明确矿业公司新申请人上市文件披露的一般期望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章(《创业板规则》第十八A章)编制上市文件列出披露期望。指引要求以表列形式披露矿产或石油资产概览、采矿及勘探许可证主要条款、营业纪录期收入销量及平均售价,并载明边界品位、净现值折现率基准、合资格人士是否实地视察、外判安排、公用设施与运输、环境及修复拨备、成本敏感度分析等具体事项。

  3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48-13: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8-13 就 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给出披露指引,要求该节用词精确、语言浅白,并就申请人业务提供中肯持平的整体概览。该节一般应不超过 10 页,须披露资料来源及可靠性、委托研究报告所付费用与研究机构背景,市场资料至少更新至上市文件刊发前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该函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3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GL35-12,明确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区分及预测备忘录递交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5-12,说明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分别、上市文件何时须加入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以及《主板规则》第8.21B条删除后仍须递交盈利及现金流量预测备忘录。

    推荐理由:指引信厘清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区分,并说明未刊载预测时盈利及现金流量预测备忘录的递交时点与涵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