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目标公司是否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 认定,目标公司能证明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尽管其煤矿已停产数年且尚未取得商业生产所需的全部许可证及执照。该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14.06B、18.04 及 18.07 条的反收购行动评估,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 认定,目标公司能证明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尽管其煤矿已停产数年且尚未取得商业生产所需的全部许可证及执照。该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14.06B、18.04 及 18.07 条的反收购行动评估,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013 裁定,目标公司仅以中国准则确认的铁矿资源量及储量,未能证明其资源量组合有意义且具足够实质,不满足《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中国准则当时仍非联交所接受的报告准则,其估算未必能按《JORC 规则》归入同一类别。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39-2013,裁定甲公司拟收购的目标公司并未拥有符合《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要求的资源量组合。该案中收购方仅能证明控制资源量价值占收购代价的 10%,余下 90% 代价存入托管,待卖方在收购完成后于指定时段内证明额外控制资源量再行支付;联交所据此认为目标公司在收购时实为早期勘探公司。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控制资源量仅占代价10%为由否定资源组合,为矿业资产收购是否构成反收购提供判断落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数日提交复牌建议的处理。联交所裁定不延长第三阶段,因发行人须于第三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提交复牌建议,且联交所对复牌建议是否可行具有广泛酌情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 裁定,甲公司建议交易完成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须停牌或可能除牌。该建议交易将大部分现有业务注入附属公司乙并实物分派,余下业务仅占交易前总资产及收入约6%,近几个财政年度资产值及全年营业额仅2,000万港元或以下,并录得净亏损及负营运现金流。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公告中中国实体名称的披露要求。原议决要求:若已知中国实体的正式英文名称,文件应同时提供;若无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确定,则应提供英译并注明非正式名称,或采用罗马拼音。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30-1 明确,财务顾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除须具备适当独立性外,还须曾为至少两宗企业融资交易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若财务顾问在之前12个月内曾为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提供顾问服务,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其具备适当独立性。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999年6月)认定,甲公司建议认购乙公司95%新股、乙公司随后购入丙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使甲公司于丙公司权益降至95%,虽未直接分拆丙公司,实质上等同在现有集团内将全资资产分别上市,构成《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分拆上市」。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9-2012 裁定,甲公司向控股股东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该交易属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且发生在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被认定为将目标公司物业业务上市的途径。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2 议决:上市公司就收购内地土地物业的主要交易刊发股东通函时,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得将物业重估盈余纳入经扩大集团有形资产净值的备考报表及财务报表。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6-1(2001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是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甲公司正进行清盘并处于《第17项应用指引》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因委任清盘人出现争拗而要求延期,联交所没有批准延长限期,甲公司按原有时间表进入第二阶段。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1 就主要交易是否须进行物业估值作出议决:须作物业估值。甲公司收购一家主要资产为土地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拟在该土地兴建私人会所,其认为物业价值在于潜在商业用途,询问通函可否载列业务评估而非物业估值。该决策认定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 5.02 条 1 所述情况,物业拟作用途无关宏旨,须在致股东通函中列载物业估值;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5-3 议决,上市发行人为其附属公司银行融资所作的担保,即使数额超过发行人合并有形资产净值25%,也不构成《第19项应用指引》所规定的披露责任。原因是该指引的披露责任仅适用于向「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而「联属公司」按第1.2段定义为在综合财务报表中以权益会计法记账的公司。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原议决涉及发行股份交易的甲公司须即时停牌。决策认定上市公司任何发行股份行动均构成股价敏感资料,在刊登付费通告通知市场前必须暂停证券买卖;本案协议在交易时段内签订,故甲公司须立即停牌。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2-1 明确,计算上市发行人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占资产净值百分比、以判断是否触发《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1的一般披露责任时,一般应以拨备前贷款总额为基准。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1 明确,上市发行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才上市、且未将该年度经审核业绩加入上市招股章程的,仍须遵守附录七 A 部、B 部或 I 部第 8(1)和 9 段(即现时《上市规则》第 13.46(1) 和 13.47 条),向股东送交年报并按附录十六披露财务资料。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1-1 已於 2024 年 1 月撤回。该决策处理甲公司一宗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因交易不涉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连人士,无人须按第 14A.36 条放弃投票权,甲公司遂询问可否豁免遵守第 14A.45 条寻求独立专家意见的规定。联交所议决甲公司仍须遵照第 14A.45 条委任独立专家提供意见。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 就《上市规则》第14.04条裁定,计算「4项测试」时须以总投资的全部责任和承担为基准。案例中甲公司参与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3.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1亿元,甲公司主张仅按50%首次出资额计算,联交所认定应按3.3亿元总投资的承担总额计算。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2000年10月,2009年9月更新,2024年1月撤回)裁定,上市公司甲公司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披露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再额外提供资助(含首次获资助的联属公司)毋须再发公告。但若触发第3.3段披露的情况在半年度或全年财政年度终结时仍存在,须按第3.10段在中报或年报中载入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编制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7-2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分拆业务上市时未向股东提供保证获得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联交所裁定,根据《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f)段,公司若不打算给予股东该等权利,必须获得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给予豁免,甲公司豁免申请被否决。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5-2(2000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裁定,股价下跌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0.06(2)(e)条所指的「特殊情况」。甲公司因海外上市附属公司乙公司公布全年业绩后股价大幅下挫,申请豁免在公布初步全年业绩前一个月内购回股份的限制,联交所不予豁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36-2022,裁定甲公司建议收购一家在中国开展天然气项目的新成立目标公司多数股权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B 条下的反收购行动。
推荐理由:联交所按原则为本测试认定收购构成反收购行动,六项评估因素与目标公司无往绩记录的分析可直接对照。
联交所同意豁免《上市规则》第14.06B条,A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不被界定为反收购行动,改按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关联交易处理。该交易盈利比率约120%,属控制权变动后36个月内向控股股东联营公司作出的收购,但联交所认定其不构成借壳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30-2021 裁定,主板发行人 A 公司向控股股东 B 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建议收购事项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C 条所指的极端交易,而非反收购行动。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规模悬殊、主业根本转变等落点认定构成极端交易,并列出适用第 14.06C 条的两项条件。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 处理上市公司分拆后余下业务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c)段及第8.05条的问题。核数师撤回原账目并修正若干「错误」后重新发表,联交所认为无须偏离信赖专业会计师意见的一般原则,接纳重新发表账目用于分拆,条件是刊登公告并向股东发出载有该账目的通函。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3-1(2000年3月)处理甲公司计划分拆一家主要附属公司上市后,母公司是否仍保留足够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资产以支持独立上市地位的问题,依据为《第15项应用指引》第3(c)段。鉴于当时经济不景,联交所决议要求甲公司在进一步执行分拆计划前,须呈交最近期管理账目及管理层对余下业务的最新备考盈利估计。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23-2019,审议是否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4条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议持续关连交易增订附加规定。甲公司控股股东在禁售期结束后不久变更,新业务与原有业务毫无关联,按最大年度上限计算相关收入相当于上市首年收入的70%以上;联交所据此认为交易有规避新上市规定之意图,知会甲公司若继续进行该交易,将视其为新上市申请人并按反收购行动规则处理。
推荐理由:联交所援引《上市规则》第2.04条将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视作新上市申请处理,呈现壳股活动的认定思路。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2019 载明,甲公司拟终止原有娱乐业务中一个娱乐场所的租赁协议,联交所认为该建议连同此前的物业管理业务收购具有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意图,知会甲公司若继续进行将按《上市规则》第 2.04 条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18-2018,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并据第6.01(3)条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 就甲公司修改资本重组交易时间表作出裁定:该公司在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函两天后因技术问题须修改时间表,联交所认为仅刊登付费公告不足以确保所有股东获得适当知会,故要求其刊登付费公告并发出通函通知股东。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6-2017,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故按第6.01(3)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是否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作出裁决,认定其不符合规定,股份须暂停交易并按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决策指出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仅录得1,100万港元收入及50万港元毛利,净亏损约5,000万港元,资产总值2,000万港元而负债净额达6,000万港元,其改善计划仍属初步且缺乏实质资料支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113-2017 中知会甲公司,若其继续把经营原有业务的附属公司余下 51% 权益出售予前任董事的私人公司,联交所拟按《上市规则》第 2.04 条将其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甲公司随后终止建议出售。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了联交所如何用原则为本测试把一连串收购与出售合并认定为规避新上市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出售包装业务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出售完成后集团仅余顾问业务,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联交所指出,该顾问业务营运不足六个月,20x6年7月至20x7年4月约2.3亿港元收入中98%来自非经常性新服务,七成来自单一客户,且高度依赖丙先生介绍客户,甲公司亦未提供实质业务发展计划。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2024年1月撤回。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顾问业务收入集中、依赖单一人士为由认定出售后不符合第13.24条,可作为业务充足性评估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1-3(2000年2月)处理甲公司上市仅两年即拟分拆乙公司在联交所独立上市的申请,裁定该建议构成第15项应用指引所指的「分拆上市」,须遵守全部规定。甲公司主张分拆属公司自身政策、第3(b)段三年上市期规定不适用,联交所不接纳,认定其未符合第3(b)段,分拆建议不能落实进行。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9-2017 裁定,甲公司建议收购电玩游戏公司与约20个月前的第一次收购须合并计算,连同拟向董事出售食品业务,构成一連串把收购目标上市的交易,属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须遵守反收购行动指引信 HKEX-GL78-14 的尽职审查及加强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按原则为本测试把相隔约20个月的两宗收购合并计算,并认定构成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8-2017 认定,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并发行代价股份的交易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6)条下的反收购行动。目标公司资产比率约8倍、收益比率约50倍,且其煤炭由混合销售转为直接销售、销售及分销团队近期才成立,联交所认为其过往财务资料不足以让投资者评估管理层能力及日后表现,故不接纳按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05-2017,裁定 GEM 上市发行人甲公司在终止占上一财政年度九成收入(约1,200万港元)的金属买卖业务后,余下饮品买卖及多项互不相关的新业务收入微乎其微,负债净额达4亿港元,未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故其股份须按第9.04条暂停交易并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2-2015,附录取列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理由,涉及公司 A 至公司 P。拒绝理由涵盖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 条及第 18.04 条、董事不适任、业务不可持续、保荐人不独立及不合规事宜等,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案列明2013至2014年被拒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作为判断适合上市与业务可持续性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订立无期限商标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按总收入百分比缴付专营权费一事,豁免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豁免附有条件,包括豁免期固定并於甲公司从地方政府取得的20年经营许可证余下期限结束时届满、董事及保荐人须确认交易对甲公司及股东整体公平合理、以总收入百分比表示的年度上限须经独立评估代理审阅。该决策於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於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给出持续关连交易超三年期限与非币值年度上限的豁免条件,可对照准备同类申请。